父母未盡撫養義務,能否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用?|案件快遞147期

法律 婚姻 經濟 政法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 2017-09-13

案情介紹

老張與李某於1983年登記結婚,1985年生育長子李大某,1990年生育次子李小某。1994年開始,因老張外出經商不善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於1995年訴至法院,要求與老張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1、李某與老張離婚。2、兒子李大某、李小某由李某撫養,老張每年各給兒子撫育費4000元,至李大某、李小某獨立生活止。3、財產中屬老張的份額留於李大某、李小某使用,其他均歸李某所有。4、老張所欠的債務由老張負責償還。老張與李某離婚後,老張未支付過李大某和李小某的撫養費,也從未探視過兩個兒子。李大某和李小某均由李某一人撫養,三人一直居住在李某的祖房中,且李某還歸還了一部分與老張婚姻存續期間遺留的債務。

2014年,55歲的老張突發腦中風,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居所、無經濟來源,生活只能基本自理。老張通過村委多次與李大某、李小某聯繫協調,希望兩人能照顧自己,但兩子均以老張未盡到撫養義務為由拒絕贍養。老張認為其離婚前盡到了撫養義務,離婚時將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留給李大某、李小某,並獨自承擔了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離婚後系因經濟原因未盡到撫養義務,並非故意不養。現在自己喪失勞動能力,李大某、李小某作為兒子理應承擔贍養義務。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子每月各支付贍養費800元,解決自己的住所問題,並每月至少探望自己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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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審理期間,經前妻李某幫助申請,老張現起可領取失地農民補償金每月660元。老張申請對其勞動能力進行司法鑑定,但因未能提供2014年中風發病時的病歷資料,故鑑定機構對該申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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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結果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一、李大某和李小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每月各支付老張贍養費200元。

二、李大某和李小某應於本判決生效後按月輪流為老張提供住處,由李大某首先履行。

三、駁回老張其他部分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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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法官:王臻

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尊老愛幼,尊老即是需要贍養扶助老人,愛幼即是需要撫養教育孩童。《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就是尊老愛幼的傳統在法律中體現:“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但是如果父母未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是否仍可以要求子女撫養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誠然,未盡到撫養子女的義務,過錯是在父母,這不僅違反了中華民族傳統的公序良俗,也違反了法律條文的規定。

父母未盡撫養義務,能否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用?|案件快遞147期

但,父母未盡撫養義務並不能否定父母要求子女贍養的權利,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子女對父母的贍養除特殊情況外,不應附加任何條件。本案中,老張雖未滿60週歲,但是其現在生活狀況較差,沒有資金來源,沒有固定住所,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李大某、李小某理應向老張支付贍養費用。儘管老張未對李大某、李小某盡到撫養義務,但是這並不影響子女支付撫養費義務的行使,根據老張的實際情況及其兩個兒子的收入狀況、當地生活水平綜合考慮,以每人每月支付200元贍養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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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援引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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