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法律 經濟 民法 不完美媽媽 湯律師發文 2019-07-29
"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婚姻公司 法官答疑

"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婚姻公司 法官答疑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離職法官為您開啟普法小課堂

雖然當下流行以房養老,但是養兒防老仍然是傳統的方式。

本期案例涉及一個附義務贈與在受贈人死亡後能否解除的問題,而這個所附義務恰恰是養老送終。(2015)鄂武昌民監字第00016號

老李與妻子老何有二兒一女,女兒小李已婚育有一子,下崗後家庭經濟困難。2007年老李夫妻與小李簽署一份《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當時約定老李夫妻將位於梅苑小區303棟二單元402室房產贈與小李,但小李應當照顧老李夫妻生活,養老送終。其後房產過戶到小李名下,合同約定的轉讓款小李並未支付。2013年11月老李妻子老何去世,2007年至2013年9月小李與老李夫妻共同生活,履行了照顧義務。後因矛盾小李與老李夫妻分開生活。2014年2月小李因病去世。

現老李認為當初將房產贈與小李就是希望小李能夠照顧老夫妻生活,養老送終。現在小李突然身故,導致老李與小李之間贈與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無法履行,條件不能成就,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故起訴要求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贈與協議,將房屋產權變更到自己名下。

法院會怎麼判呢?

"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婚姻公司 法官答疑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離職法官為您開啟普法小課堂

雖然當下流行以房養老,但是養兒防老仍然是傳統的方式。

本期案例涉及一個附義務贈與在受贈人死亡後能否解除的問題,而這個所附義務恰恰是養老送終。(2015)鄂武昌民監字第00016號

老李與妻子老何有二兒一女,女兒小李已婚育有一子,下崗後家庭經濟困難。2007年老李夫妻與小李簽署一份《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當時約定老李夫妻將位於梅苑小區303棟二單元402室房產贈與小李,但小李應當照顧老李夫妻生活,養老送終。其後房產過戶到小李名下,合同約定的轉讓款小李並未支付。2013年11月老李妻子老何去世,2007年至2013年9月小李與老李夫妻共同生活,履行了照顧義務。後因矛盾小李與老李夫妻分開生活。2014年2月小李因病去世。

現老李認為當初將房產贈與小李就是希望小李能夠照顧老夫妻生活,養老送終。現在小李突然身故,導致老李與小李之間贈與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無法履行,條件不能成就,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故起訴要求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贈與協議,將房屋產權變更到自己名下。

法院會怎麼判呢?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法院認為:老李與小李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際上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諾成性法律行為,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後不能任意撤銷。至於本案中贈與房產過戶後能否撤銷,因本案所涉贈與系附義務贈與,如果受贈人未能履行約定義務則可以撤銷贈與。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應認定小李生前履行了照顧父母生活的贈與合同約定義務。小李死亡後,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消滅,不再負有任何權利義務,包括對老李的照顧義務,贈與合同已經終止。故駁回了老李的訴訟請求。

"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婚姻公司 法官答疑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離職法官為您開啟普法小課堂

雖然當下流行以房養老,但是養兒防老仍然是傳統的方式。

本期案例涉及一個附義務贈與在受贈人死亡後能否解除的問題,而這個所附義務恰恰是養老送終。(2015)鄂武昌民監字第00016號

老李與妻子老何有二兒一女,女兒小李已婚育有一子,下崗後家庭經濟困難。2007年老李夫妻與小李簽署一份《武漢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當時約定老李夫妻將位於梅苑小區303棟二單元402室房產贈與小李,但小李應當照顧老李夫妻生活,養老送終。其後房產過戶到小李名下,合同約定的轉讓款小李並未支付。2013年11月老李妻子老何去世,2007年至2013年9月小李與老李夫妻共同生活,履行了照顧義務。後因矛盾小李與老李夫妻分開生活。2014年2月小李因病去世。

現老李認為當初將房產贈與小李就是希望小李能夠照顧老夫妻生活,養老送終。現在小李突然身故,導致老李與小李之間贈與合同約定的附隨義務無法履行,條件不能成就,合同目的未能實現,故起訴要求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贈與協議,將房屋產權變更到自己名下。

法院會怎麼判呢?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法院認為:老李與小李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實際上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諾成性法律行為,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後不能任意撤銷。至於本案中贈與房產過戶後能否撤銷,因本案所涉贈與系附義務贈與,如果受贈人未能履行約定義務則可以撤銷贈與。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應認定小李生前履行了照顧父母生活的贈與合同約定義務。小李死亡後,其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消滅,不再負有任何權利義務,包括對老李的照顧義務,贈與合同已經終止。故駁回了老李的訴訟請求。

因身故無法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義務,贈與的房產能否要回?


案例啟示

小編認為,贈與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單方無償轉移財產的行為,故法律賦予贈與人在贈與物權利轉移前的任意撤銷權,而一旦權利轉移之後,除非有法定情形,贈與人不能主張撤銷贈與。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不能要求贈與人與受贈人權利義務對等,否則不能體現贈與合同的單務性和無償性。就本案而言,小李生前盡到了照顧父母的義務,其身故後贈與合同終止。老李要求返還房產確實於法無據

當然,如果老李當初在設計這個贈與時有律師指點,如今的煩惱一定不會產生。

因為贈與協議可以附義務,也可以附條件。條件包括兩種: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比如老爸跟兒子約定你在28歲前結婚我給你買一套房子,這個28歲前結婚就是生效條件,當然即便兒子真的在28歲前結婚了,老爸毀約兒子也不能索要,要靠自覺。解除條件,比如本案中老李約定如果小李履行照顧父母義務時間不足十年,則老李有權單方解除贈與合同,索回已經過戶的房產,這樣看似簡單其實蘊含法商智慧的約定豈不是可以避免很多親人之間的糾葛。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