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局違約致富翁成“老賴”,哪能這樣坑民企

法律 江必新 社會 新京報 2018-12-07
國土局違約致富翁成“老賴”,哪能這樣坑民企

資料圖。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31歲的民營企業家王昆在拍得一塊地皮之後,因為當地政府的一再違約失信,從億萬富翁淪為了“老賴”。

2011年4月,王昆通過所在的地產公司以1.24億元土地出讓金,從營口市國土資源局拍到一塊土地。然而,直到如今,7年多過去了,這塊土地還沒有完成拆遷及交付工作。王昆提起仲裁後,2015年9月,營口仲裁委做出“終局裁決”:國土資源局退回土地出讓金,並向其公司支付每日0.06‰(原合同約定為每日1%)的違約金。但國土局拒不執行生效的仲裁,又向營口市中院申請撤銷裁決,中院一度駁回申請,不到一個月之後,即2016年1月19日,營口市中院又“書面”通知營口仲裁委重新仲裁。

經歷了漫長的2年9個多月之後,營口仲裁委第二次裁決,違約賠償卻從每日0.06‰,改為了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政府要少向王昆賠大概7000萬元,這意味著整個項目王昆將淨虧1.3億元。

從營口這起案件可以看出,當地有關部門的某些行為簡直稱得上視法律為無物。一方面,當地政府部門一錯再錯,無視契約精神和誠信原則,不尊重仲裁的司法既判力;另一方面,有關法院和仲裁機關也一味“胳膊肘往裡拐”,遷就當地政府部門的違約行為。總體而言,其違法違規行為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則,政府進行土地招拍掛,拿了土地出讓金就應該出讓土地,完成土地拆遷工作。但西市區政府兩次承諾,兩次違約。消費者買房,開發商不給房,可以找消協撐腰;但是土地的一級供應者——地方政府不按合同辦事,找誰主持公道?

二則,按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我國的仲裁是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就應該立即執行,不履行仲裁就是“老賴”,不存在向法院上訴這個環節。2015年作出仲裁之後,當地政府卻沒有執行,反而是去申請撤銷仲裁。

為了保障仲裁終局性的權威,最高法明確規定,只有針對證據偽造等嚴重違法行為,才可以撤銷原仲裁。但是營口市中院卻以違約金過高為由,撤銷了第一次仲裁,這難言合理。

三則,營口仲裁委兩次仲裁,一退再退,完全無視當地政府的違約行為,無視民事法律“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將合同中白紙黑字寫的每天1%的違約金,生生降成了按照銀行的同期利率支付違約金,導致開發商在付出土地出讓金,等了7年之後,既拿不到土地,又拿不到全額的賠償金。

王昆一家之前是億萬富翁,卻因為競拍這塊地皮,債臺高築,自己成為“老賴”。地方政府的失信違約行為,可以說給這位民企負責人帶來了巨大的痛苦。

保護民營企業,需要把法律賦予民營企業的權利不打折扣地交給民營企業,把政府與民營企業簽訂的合同執行到位;政府違約了,就該按白紙黑字的合同違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當有些政府部門失信,更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營口當地政府卻是一再失信、違約、不執行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這本身就構成了老賴行為。

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做出了擲地有聲的承諾:“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是我們自己人。”之後最高法副院長江必新也發了話:“絕不能單純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公共利益等為由,置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正當訴求於不顧,損害其合法權益。”

保護民營企業是需要拿出動作和態度的,希望當地能以此案的糾正,立木取信於民營企業家,促進民營企業健康有序發展。

□沈彬 (媒體人)

編輯 陳靜 校對 賈寧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