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刑訴法制定實施以來第三次重要修改,都改了啥

法律 刑法 反腐倡廉 經濟 時政 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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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版面截圖

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這是刑事訴訟法自1979年制定實施以來的第三次重要修改。為什麼要作修改?主要修改了哪些內容?此次修改有哪些重要意義?

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律,專門調整公、檢、法等機關,以及當事人和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活動。刑事訴訟法與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民主權利等基本權利的實現密切相關。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此次刑訴法修改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一是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

■二是為加強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豐富反腐敗和國際追逃追贓的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

■三是在總結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在司法實踐中可複製、可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上升為法律,在全國範圍內實行。

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保障監察體制改革順利進行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和監察法。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開展以後,人民檢察院反貪、反瀆、預防等部門職能、機構、人員等實現了整體轉隸。

“為保障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完善監察與刑事訴訟的銜接,此次刑訴法作出了多項修改。”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介紹,具體有三部分的內容。

➤ 首先是調整了人民檢察院的偵查職權。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監察委員會後,保留了檢察機關部分偵查權,包括“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自行偵查權,以及“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機動偵查權。

➤ 其次,明確了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的銜接,以及留置與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銜接,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或者退回補充調查、自行補充偵查。同時明確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

➤ 第三,修改了關於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技術偵查措施等規定中有關貪汙賄賂犯罪的內容。

“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與監察法實現了更有效銜接,為監察機關、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建立權威高效、銜接順暢的工作機制,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有助於把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卞建林認為,本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有力保障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深刻把握了“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的要求,充分踐行了我國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的原則。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用法治手段推進反腐敗鬥爭

新修改的刑訴法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的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貪腐案件在初查或者立案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得到風聲後逃跑,導致缺少被告人,使得案件只能就此擱置。”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虞潯說,過去對外逃貪官,即使司法機關掌握了充分事實、確鑿證據,但因為刑事訴訟中沒有缺席審判制度,仍無法從法律上判決其有罪。

過去,因貪官外逃而被迫中止司法程序的例子並不少。例如百名“紅通”落網第一人——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營業部原總經理戴學民,2001年7月,南京檢察機關對其立案偵查期間潛逃出境,導致案件查辦被迫中止。直到2015年4月戴學民被抓回國後,法院才得以對其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缺席審判制度的缺失,一度使跨境追逃追贓工作面臨困難。2005年,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公約針對外逃貪官設計的資產追回和返還機制,必須以貪官的生效有罪判決為前提,這給申請國際協助追逃貪官、追繳贓款帶來極大不便。

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增設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席情況下沒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據。“但這隻解決了‘物’的問題,而此次刑訴法修改新增的缺席審判程序,則從法律上明確瞭解決外逃貪官‘罪’與‘非罪’問題的程序,解決了‘人’的問題。”在虞潯看來,缺席審判制度寫入刑訴法,不僅織密了懲治貪汙賄賂犯罪的刑事法網,更是以法治手段推進反腐敗鬥爭的有力舉措。

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增加速裁程序,助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訴訟速裁程序的決定。2016年9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又作出授權兩高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試點工作的決定,速裁程序試點納入新的試點繼續進行。

“此次刑訴法修改新增了認罪認罰從寬的相關規定,從法律上確立了這項制度。”卞建林介紹,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並對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予以規定,包括偵查機關告知訴訟權利、人民檢察院就案件處理聽取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人民法院如何採納量刑建議等。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有助於積極引導被告人減少社會對抗、接受教育改造,以及實現預防再犯罪的刑罰目的。該制度的確立,不僅有利於減輕訴累,及時化解社會矛盾,還充分體現了刑事司法的目的不是‘以牙還牙’的同態報復,而是強調對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虞潯說。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還增加速裁程序,適用於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且同意適用程序的案件。此外,還加強了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如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等作出規定。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和刑事速裁程序,不僅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改革舉措,也是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可複製、可推廣、行之有效的寶貴經驗。”王愛立認為,將這些改革舉措和經驗上升為法律,對鞏固和助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成果、進一步完善中國特色的刑事訴訟制度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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