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合同寫“訂”金還是“定”金?一字之差可能就讓你血本無歸

法律 經濟 汽車 大河汽車 2018-12-03


購車合同寫“訂”金還是“定”金?一字之差可能就讓你血本無歸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耿子騰

購車合同寫“訂”金還是“定”金?一字之差可能就讓你血本無歸

買車預定要交訂金,對消費者來說也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少則幾千,多則上萬的預付款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客戶訂車後不想買,由於單方違約預付款無法要回的糾紛也是比比皆是。由於一字之差,手持合同的消費者只得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購車合同寫“訂”金還是“定”金?一字之差可能就讓你血本無歸

“定金”和“訂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意義卻大不相同。從法律屬性上來說,屬性也不相同。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的實現,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對方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定金的擔保是有懲罰性的。《擔保法》第89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預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法律明確規定了定金擔保的物件具有特定性,是需要金錢為償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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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如果說在購車合同上寫的是“定金”,那麼,出現車主違約不想購車的情況是無法退回的。定金的擔保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出現違約,這部分錢都是可以作為處罰的。

同時定金的處罰也是有限度的。根據《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以一輛十萬元左右的轎車為例,百分之二十的定金限額就是兩萬元。消費者繳納的定金不應當超過這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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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則是在日常經濟生活中被廣泛應用,我們常見的就是“訂金”二字。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對訂金有規定,嚴格意義上講,“訂金”只能被當做習慣用語,並不具有法律效率。通常購車所要繳納的預付款,準確來說都屬於訂金。與“定金”最大的區別就是,“訂金”不具備法律效率也就沒有任何擔保性質。收受訂金一方出現違約行為,不僅無需雙倍賠付,還要返還訂金。

據律師介紹,訂金與定金的具體主要表現在這幾個方面:

1.法律關係不同。定金合同相對於主合同而言是從合同,除非當事人有特殊約定,主合同無效則定金合同亦無效;而當事人關於訂金的約定是主合同的組成部份。

2.功能不同。訂金不具有債的擔保功能,其功能在於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提供資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訂金的給付本身屬於給付訂金一方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行為。

3.作用不同。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而訂金給付後,如發生一方違約,導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收受訂金的一方必須如數退還訂金。

4.適用的範圍不同。定金擔保方式,可以適用於各種合同;而訂金只適用於金錢的給付為一方履行債務的合同中,多見於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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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買車的朋友而言,建議使用“訂金”。這樣消費者還有可能與經營者協商要求退款。如果是寫的“定金”,消費者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俗話說,買的沒有賣的精。很多購車合同上,銷售顧問都會直接寫成“定金”。因為這樣可以防止消費者後悔不想買這臺車,即使解除合同,也無權要回定金。

所以說,二者最大的卻別就是,“訂金”的錢是可以退的,但是“定金”卻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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