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週刊」信訪不信法?錯了,連信訪局都請律師去坐班了!

法律 時政 徵地拆遷律師王金龍 2018-12-02
本文轉自公眾號“徵地拆遷那些事”
「拆遷週刊」信訪不信法?錯了,連信訪局都請律師去坐班了!

信訪是個筐,什麼都往裡裝。

長久以來,老百姓都把信訪(上訪)當成是救命稻草,對於“信訪不信法”有著近乎著魔的盲從。

我們接手的許多案件當事人都會要求:“律師,我們要去上訪,給我們寫個材料吧。”對於這類要求,我們一般都是拒絕的。因為我們知道,在拆遷補償領域,維權信法遠比信訪療效好、見效快。

信訪只是補充手段

在明律師其實很能理解這些當事人的想法,因為“信訪不信法”當中暗含的“官本位”邏輯,不是老百姓造成的。對於一個法治進程仍在路上的中國,想要提高老百姓對於法律的信任,依然任重而道遠。

但理解歸理解,理解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但也不能解決太多的問題。就比如在拆遷補償這件事情上,如果我們任由當事人去上訪,甚至是去鬧事,不僅不能幫他們爭取一個好結局,反而會讓事情變得更加糟糕。

為什麼這麼說,我們首先要對信訪制度本身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按照《信訪條例》的規定——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這項條款告訴我們,信訪只是處理缺乏法定救濟途徑訴求的補充手段。很顯然,拆遷補償領域並不在“缺乏法定救濟途徑”之列。

不僅如此,信訪制度和行政複議、訴訟途徑是相互排斥的。換句話說,如果對基於信訪程序作出的答覆有異議,權利人無法通過行政複議和訴訟尋求救濟。這也是我們為什麼不主張將信訪作為徵收維權主要方式的原因之所在。

別讓信訪耽誤維權

信訪會耽誤維權,這不是在開玩笑,表面上看,當事人一直在信訪就是一直在維權,但實際上,如果一直信訪沒有結果,最後耽誤的是其他維權路徑的選擇。因為法言法語裡,有一個名詞叫做“時效性”。說白了,全世界的司法資源都有限,你遭遇到了不公平,法官不會在那裡乾等你二十年,你心裡有苦不說,等過了時效性,那說了也沒用。

這樣的例子我們不是沒有碰到過,有一些當事人明明可以通過訴訟、行政複議來解決問題,結果卻堅持上訪,等到最後醒悟過來想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最後導致信訪沒結果,法院不管了,吃虧的只能是自己,這也是盲目信訪不信法的惡果之一。

說到這裡,有必要給大家提示一下我國行政訴訟中關於時效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通俗一點解釋,如果你知道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了,那就是6個月的時效;如果你不知道,不動產案件經過20年、其他案件經過5年,時效也會自動過去。

所以,在明律師要鄭重提示,如果你在拆遷補償方面遇到糾紛,把信訪當成輔助手段可以,但千萬不能將信訪作為唯一的、主要的途徑,更不能消極怠慢,要牢牢記住時效的規定,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信訪局都請律師去坐班了

其實,不光是老百姓,官方也對信訪這個問題非常撓頭。一方面,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信訪只是補充手段,但還是架不住老百姓一窩蜂的往信訪局跑;另一方面,信訪局說白也就是個機關單位,跟公檢法一樣,在編人員就那麼多,幹活的就這麼幾個,全部累死也不可能把所有問題都給解決了。

所以,關鍵還是要扭轉老百姓對於信訪不信法的盲從,分流救濟渠道,讓每一個維權案例,都能對號入座,才能高效有序的解決問題。這兩年,我國信訪改革力度比較大,明確提出了要建設法治信訪,讓信訪的歸信訪,司法的歸司法。

據媒體報道,從2016年8月起,國家信訪局接待大廳就請了律師去坐班,首批24名律師,以每班2人的方式輪流值班。律師在現場進行指導,瞭解來訪者的訴求,客觀分析依法引導,有效地分流救濟渠道,通過法律專業知識來解決來訪者的問題。

你看,連信訪都要信法了,廣大徵收人還要信訪不信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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