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警惕以“套路貸”為代表的新型犯罪

法律 政法 社會 青島市城陽區檢察院 2018-11-30
「掃黑除惡」警惕以“套路貸”為代表的新型犯罪

“套路貸”就是指不法分子以無抵押快速放貸為誘餌,以民間借貸為幌,誘騙或強迫他人陷入借貸圈套。通過精心設計的“套路”手段讓借款人的債務在短時間內呈幾何式倍增,繼而通過暴力討債、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較大數額財產。

「掃黑除惡」警惕以“套路貸”為代表的新型犯罪

一、當前“套路貸”犯罪基本特徵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同時還有以“行規”為名,欺騙或逼迫受害人簽訂翻倍的借條。為了讓所謂的借款協議更具公信力,不法分子還要求與借款人一起辦理公證。

2、製造銀行流水痕跡。與被害人簽訂合同後,不法分子按合同向被害人轉賬,但要求被害人將匯款立即取現並交還給團伙。從而製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既是後期討債的“工具”,又是逃避打擊或實施訴訟逼迫受害人就範的證據。

3、單方面認定違約,並要求償還“虛高借款”。為追討虛高債務,犯罪分子往往刻意造成被害人違約,例如被害人如期還款,團伙使用短信不回、電話不接、“玩失蹤”等手段拒絕接收還款,刻意拖延並造成借款人逾期還款困局等。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不同團伙間通過“轉單平帳”的手段讓被害人的債額短期內幾何式倍增。

5、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實現惡意討債。或者犯罪團伙以各種暴力、脅迫手段追討債。

二、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首先,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其次,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第三,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3、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一、當前“套路貸”犯罪基本特徵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被告人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合同,同時還有以“行規”為名,欺騙或逼迫受害人簽訂翻倍的借條。為了讓所謂的借款協議更具公信力,不法分子還要求與借款人一起辦理公證。

2、製造銀行流水痕跡。與被害人簽訂合同後,不法分子按合同向被害人轉賬,但要求被害人將匯款立即取現並交還給團伙。從而製造已向被害人交付借款的假象,既是後期討債的“工具”,又是逃避打擊或實施訴訟逼迫受害人就範的證據。

3、單方面認定違約,並要求償還“虛高借款”。為追討虛高債務,犯罪分子往往刻意造成被害人違約,例如被害人如期還款,團伙使用短信不回、電話不接、“玩失蹤”等手段拒絕接收還款,刻意拖延並造成借款人逾期還款困局等。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被告人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不同團伙間通過“轉單平帳”的手段讓被害人的債額短期內幾何式倍增。

5、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實現惡意討債。或者犯罪團伙以各種暴力、脅迫手段追討債。

二、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

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行為。“套路貸”與高利貸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行為目的不同。“套路貸”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所以“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首先,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其次,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故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第三,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3、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而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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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itor-in-Chief 主編

韓秋豔

來源 | 錦州網警巡查執法

Editor 編輯

張欣書 Yo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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