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12瓶“問題”紅酒獲賠20萬!青島中院:職業打假人也是消費者

4月18日,有媒體爆出,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演員趙丹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無獨有偶,近日青島中院兩份判決書同樣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一份是對幾名賣假減肥藥微商的判決,罰金最高達到1200萬元;一份是關於職業打假人起訴超市索賠獲支持。兩份判決均指向同一個領域,就是食品藥品安全。儘管職業打假人的身份目前在其他領域頗受爭議,但是在食品藥品領域卻不斷得到支持。相關人士認為,這體現了國家層面對食品藥品安全的高度重視,社會共治體系逐漸形成。

買12瓶“問題”紅酒獲賠20萬!青島中院:職業打假人也是消費者


 ■案例一

小品演員製售假藥獲刑

4月18日,有權威媒體爆出,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演員趙丹(藝名:胖丫)因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同時,本山傳媒有限公司演員郭靜也因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

法院審理查明,趙丹於2016年3月至10月間,夥同郭靜、王某及其丈夫谷某(二人均已判刑),在未經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於該市東城區前門東路小江衚衕34~36號劉老根大舞臺員工宿舍等地,由趙丹、郭靜、王某通過映客直播、微信等網絡平臺宣傳“純中藥減肥膠囊”,稱該減肥藥為老中醫獨門配方、純中藥、無副作用。郭靜、王某、谷某等對該膠囊進行裝瓶、封袋,自制說明書,並使用微信與購買者聯繫,通過微信、支付寶收款,聯繫順豐速運向全國多省市地區的購買者郵寄發貨。

其中,王某、谷某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10餘萬元,郭靜銷售金額人民幣18900元,另從王某、谷某的住處查獲“純中藥減肥膠囊”40餘瓶。

經北京市東城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涉案的“純中藥減肥膠囊”應依法按假藥論處。趙丹及郭靜分別於2018年2月7日、8日被民警抓獲到案。

今年3·15期間,青島中院發佈了一則案例,涉案的10名被告人通過微信、淘寶、QQ群大肆推銷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假減肥藥,組建“好瘦萬人官方團隊”固定微信群組管理平臺。不到兩年時間,主犯劉某發展了包括自己的父親、哥哥、嫂子、兩個堂哥5位家人在內不同級別代理商2000餘人,被害人遍佈全國各地。

近日,青島中院二審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主犯劉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200萬元;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5萬元。

■案例二

“職業打假人也是消費者”

3月22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佈的一起民事糾紛判例,引起了廣泛關注。被不少媒體轉發並對法官的判決給予肯定。

2018年7月1日和7月5日,韓某在李滄區一家批發超市,先後兩次各購買了6瓶意大利產SALVALAI紅酒,共計12瓶,並通過刷卡方式向超市經營者張某支付酒款共計20160元。韓某以購酒後發現酒瓶未粘貼中文標籤,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屬於禁止進口的產品,被告明知其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向原告出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韓某訴請,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其購貨款20160元,並支付購貨款10倍賠償金201600元。一審判決被告李滄區某批發超市返還原告韓某貨款20160元。韓某將其在被告處購買的12瓶SALVALAI紅酒返還被告。

一審宣判後,韓某不服,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不是消費者,而是以營利為目的,是職業打假者。

青島中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紅酒,每一瓶上都應當貼有中文標籤,中文標籤的內容是食品安全信息的集中體現,沒有中文標籤,禁止進口。本案12瓶紅酒均沒有中文標籤,表明其來路不正,而且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不安全食品。對於韓某是不是消費者,青島中院認為,判斷一個自然人是不是消費者不是以他的主觀狀態為標準,而應以購買商品的性質為標準,只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

那麼,職業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法院認為,打假是好事不是壞事。法律規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金,表明法律鼓勵打假。即使是社會公認的職業打假者購買生活資料時,也改變不了其消費者的身份,自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最終,青島中院作出判決超市返還韓某購貨款,並向韓某支付十倍賠償金。

■案例三

請公證員隨行購“問題”海蔘

2015年,銷售商李某參加了北京一個大型服裝服飾購物節的展銷活動,主營產品為海產品。同年6月1日,劉某從李某攤位處購買了80盒包裝盒上有天雄海蔘字樣的海蔘,每盒重量250克、單價為1250元,並支付價款10萬元。四天後,6月5日,又在公證員見證下,在李某攤位處購買了同樣的海蔘6盒,支付價款7500元。

之後,劉某以其所購買的海蔘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為由,將銷售商李某、生產商大連棒仔島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銷公司訴訟至法院,要求李某及棒仔島公司返還購物款107500元及公證費2500元,並賠償十倍貨款。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劉某退貨但因其為職業打假索賠人非以生活目的購買商品不支持十倍賠償。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另查明:涉案海蔘包裝上的標籤中標明保質期24個月,未載明生產日期,標籤中表明的產品標準號SC/T3111-2006系凍扇貝的產品標準號,非海蔘的產品標準號。

二審法院認為,民以食為天,國家保障食品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對於食品安全的監管和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認定問題,應當首先適用《食品安全法》。只要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法律並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

二審法院據此認為,消費者是相對於生產經營者即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

2018年12月28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支持劉某的“退一賠十”訴求。

 ■說法

鉅額懲罰和社會共治漸成趨勢

 律師

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恩民表示,之所以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對造假行為採取重拳打擊行動,是因為食藥安全關係到每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由此,也可以看出國家對老百姓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法律並沒有明確生活消費這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從青島中院對“職業打假人”支持的積極社會效果來看,法院明確支持民眾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打假行為,可以起到督促生產經營者加強售賣商品質量的作用。

業內人士

業內人士認為,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提起的訴訟,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經營者更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關注食品安全,進而使法律規定進一步落實。當所有消費者都覺醒了,成為潛在的打假者,那麼製假、售假行為也就失去了市場。

打假人

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青島中院所做出的支持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打假的判決,對造假行為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王海說,目前仍然有很多違法者心存僥倖,行政處罰和懲罰性賠償制度還沒起到酒駕入刑那樣的震懾作用,因此更需要職業打假人和消費者都行動起來,發現造假賣假現象要堅決給予打擊。“目前來看,針對食品藥品安全領域造假行為的鉅額懲罰性賠償制度已經箭在弦上了,社會共治成為趨勢。”

■數據

近兩成維權消費者系“職業打假人”

3月13日,青島中院通報2016~2018年度青島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審判情況,首次發佈青島法院《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審判白皮書》。

白皮書顯示,近3年青島兩級法院共審理食品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案件290件,藥品類案件59件,佔全部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案件的44.4%,該類案件仍然是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審判的主流。這些案件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食品添加劑的濫用、標籤標識錯誤、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性能與宣傳不符等方面。

白皮書中顯示,“三無”食品仍是當前食品監管打擊的重點之一。“三無產品”一般是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名,來路不明的產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等內容”,如果不具備上述應標註的內容,即是“三無食品”。

據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施行以來,民間打假力量不斷髮展,甚至出現產業化的趨勢。在青島近3年審理的786件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中,有151件系“職業打假人”提起訴訟,佔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總數的19.2%。隨著“職業打假”案件的增多,社會各界對“職業打假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可以支持懲罰性賠償金有很多爭議。為此,青島中院通過《白皮書》表明態度:“職業打假”應當被支持,雖然該行為有一定弊端,特別是採取“埋雷”“纏訴”等方式打假,但不應將其一棍子打死。

記者採訪瞭解到,儘管目前在其他領域對職業打假人進行限制,但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職業打假行為依然受到支持。(半島記者李珍)

來源:半島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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