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還舊”型騙貸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騙取貸款罪?|法納刑辯

法律 投資 經濟 刑法 財經 法納刑辯 2018-12-15

在銀企借貸中,借新還舊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一是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後直接在該銀行取得新貸款歸還其所欠舊貸;

二是借款人在甲銀行貸款到期後,從乙銀行取得新貸款用於歸還所欠甲銀行的舊貸;

三是企業取得貸款後並非自行使用,而是轉給其他企業用於歸還其他企業舊貸,其他企業歸還舊貸後借出新貸,再轉回該企業;

四是從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典當行、企業等非銀行機構高息拆借資金提前幾日歸還貸款,再用銀行新的貸款歸還拆借資金。

“借新還舊”型騙貸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騙取貸款罪?|法納刑辯


在企業資金尚能運轉時,借新還舊並不涉及刑事案件風險,一旦借貸金額過大,企業資金鍊斷裂時,便會引發連鎖反應,除了具有負債風險、破產風險以外,甚至還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風險。

具體而言,借貸過程的違規甚至不法操作,可能涉及到騙取貸款罪、貸款詐騙罪或者合同詐騙罪三個非常類似的罪名,那麼如何區分借貸過程的罪名定性呢?借新還舊又有哪些操作模式涉及刑事犯罪?


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詐騙模式

1、虛構合同、保函、公章等資料

案例一:(2017)遼0203刑初164號

A公司委託B公司(擔保公司)做擔保,簽署了《委託擔保合同》,後A公司又偽造虛假房產證為B公司提供反擔保,向同一家銀行C銀行申請貸款,利用相同的方式共貸款3次。被害單位為B公司,詐騙金額為270萬元,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2、冒用他人名義,以無權私自處分的產權作擔保

案例二:(2014)粵高法審監刑再字第5號

A偽造了B公司的公章,以B公司的名義向C借款,並將大部分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賭債。到期無法償還後,A繼續以B公司的名義偽造商品房買賣合同、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私章等,與C簽訂了借款協議,延長借款期限。詐騙金額為91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3、保理業務融資

案例三:(2013)通刑二初字第0191號

A公司無法承兌在B銀行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又欲繼續使用B銀行的授信額度,遂請C公司開具商業承兌匯票,為A公司向B銀行申請“保理”業務[1]融資。被害單位為C公司,詐騙金額為200多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4、以先履行少部分借款誘騙對方簽訂繼續履行合同

案例四:(2014)樑刑初字第138號

A與B簽訂了買賣合同,A聯繫B供貨,並承諾在第二次供貨時結清貨款,但實際未結清。A繼續編造理由讓B供貨,均未結清貨款,在B的催促下,A僅支付了少部分貨款,並向B出具了欠條,剩餘658800元貨款未結清。後A不再與B見面。詐騙金額為658800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另,因本案已通過民事訴訟進行追償,故認定的詐騙數額按照民事訴訟判決的部分相應扣除。

5、隱瞞真實的經營狀況、負債情況,虛構經濟實力

案例五:(2016)贛刑終155號

A公司隱瞞公司大面積虧損的真相,對外宣稱公司生產經營突飛猛進,騙取B等人為其貸款和開具承兌匯票提供擔保,並簽訂了擔保合同,通過偽造財務賬目以應付貸方審查,向B銀行申請貸款3次。A公司貸款後未將貸款用於約定的生產經營活動,而是用於支付高額利息及“過橋”的借款等。詐騙金額1955萬,被判處無期徒刑。


構成騙取貸款罪的騙取模式

1、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貸款資料(如身份、房產、土地等證明)

案例六:(2017)贛0103刑初384號

A公司與B公司簽訂虛假的購銷合同,以B公司的名義向C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300萬元,D(A公司的法人)為該筆貸款提供擔保。C銀行將貸款發放至B公司後,B公司將該筆貸款轉至A公司。後D將貸款挪作他用,貸款期限界至後,,D無力償還。C銀行為該筆貸款續貸一年,並繼續向B公司發放貸款。一年後,D仍然無力償還。騙取貸款金額為300萬元,未認定單位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2、冒用他人名義或身份申請貸款

案例八:(2015)集刑初字第4號

A為取得農村信用社貸款,假借18人的名義,虛構發展人蔘等貸款用途,先後在不同的信用社申請保證、信用貸款共18筆,用於經營養牛場和購買營運客車,僅歸還了1萬元。貸款期限屆滿後,僅歸還少部分貸款。後又以上述18人的名義辦理轉貸手續,案發前仍未歸還。共騙取貸款145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定性分析

結合以上案例,作者認為,“借新還舊”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其行為本身並不會直接被認定為犯罪,而是在“借新還舊”的過程中,通過不同的客觀行為所表現的主觀意圖來判斷。在考慮單位可能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若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反之,則構成騙取貸款罪。

具體來說有以下兩大類:

1、一開始就不具有歸還意圖的表現有:(1)具有明顯的轉移財產行為;(2)虛構合同,但無真實的貨物交易;(3)將借款挪作他用,非用於公司經營或者履行合同。

例如,在(2013)一中刑初字第2597號案例中,行為人通過其控股的公司或者地下錢莊,將大量貸款用於投資礦產、購置房產、公司經營等。而此案的“借新行為”是指A公司從B公司處借錢,但由於貸款期限較短,無法按時償還,便找來C公司簽訂合同(無真實交易),要求C公司支付貨款。“還舊行為”是指在C公司支付貨款後,A公司先將貨款支付給B公司,再繼續借款,用於償還C公司先前支付的貨款,不斷以同樣方式借款。法院認定為合同詐騙罪。

2、一開始具有歸還的意圖,但由於公司經營狀況發生惡化,無法償還的表現在於:(1)隱瞞債務情況;(2)虛構事實或者使用假證件;(3)以貸還貸,填補窟窿。

例如,在(2015)翼刑初字第35號案例中,A明知其經營的麵粉廠資金鍊斷裂的情況下,隱瞞其鉅額債務及虧損的事實,以隨時履行儲糧、取糧和折算現金為承諾,同附近村民簽訂儲糧本,並將收儲的小麥作為流動資金經營。雖兌付了部分儲糧,但大部分均未能兌付。因此,法院認定A具有詐騙的故意,騙取多人的儲糧款,構成合同詐騙罪。


結 論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案例中,行為人僅具有手段上的欺騙,而無主觀上佔有貸款的目的,其只是為了在不具備貸款條件的情況下,預先獲取貸款,後通過扭虧為盈,仍然具有償還的意思。只是多數情況下都是在公司還未扭虧為盈時便案發。

而在認定合同詐騙罪的案例中,行為人不僅具有手段上的欺騙行為,主觀上還具有有預謀的、長時間的籌劃,欲通過非法手段騙取他人的貸款。

二者的細微差別在於,騙取貸款罪的數額較少,在案發後大部分都能填補償還,騙取的時間相對較短;而合同詐騙罪的數額通常較大,案發後無力償還,騙取的時間較長。

那麼在借新還舊型貸款中,何以認定是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騙取貸款罪呢?

通過統計,得出的規律是,行為人僅是使用“以貸借貸”,期望能通過新貸款填補舊貸款的窟窿,但由於沒有正常的經營活動和盈利,且新貸款與舊貸款之間的時間無法銜接得當,舊貸款只能填補一段時間,待“貸款雪球”越滾越大時,便難以維持,此時,歷時之久,數額之大,很容易被司法機關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從而認定合同詐騙罪。

文章來源:廣東法納川穹律師事務所,廣州首家只做刑事訴訟的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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