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產“失蹤” 海門父子倆被判提前償還30年貸款

法律 經濟 法制 社會 南通熱線 2017-03-27

南通網訊 貸款買房、買車已經不是新鮮事,銀行為擴大業務,逐漸放寬個人貸款條件,為防止放出去的貸款“打水漂”,銀行通常要求出借人提供擔保。可是,如果該抵押擔保物突然沒有了,那該怎麼辦呢?3月25日,記者從海門法院瞭解到,該院剛剛審結了一起奇特的“抵押房屋失蹤案”。

2012年11月,小王為改善家庭住房條件,向某銀行貸款37萬元購買了海門市某小區的一套房屋,並以該房屋作為貸款的抵押,向銀行辦理了抵押登記。籤合同的時候,銀行考慮到小王的工作一般,經濟收入可能存在償還不能的風險,要求小王增加擔保,小王便讓自己的父親老王作為保證人在合同上籤了字。

怎料,貸款不到一年,小王用來抵押的房子拆遷了。根據當時的拆遷辦法,小王選擇了以他用來抵押的房子進行“產權交換”,由政府重新安置新的住房。就這樣,原本抵押給銀行的房產,經驗收合格後就被依法拆除,並依法註銷了產權。

抵押物被拆遷了,這可咋辦?銀行第一時間與小王協商,要求其提供新的抵押物。小王名下再無其他財產。於是,該銀行訴至法院,要求提前終結與小王的貸款合同,並要求小王立即歸還借款本金34萬餘元並支付利息,同時要求就小王的抵押物拆遷權益享有優先受償權。

這事父親老王也挺鬧心。“錢是我兒子借的,關我啥事?”庭審中,老王百思不得其解。法官解釋道,根據法律規定,當他是貸款合同擔保人,當兒子沒有償還能力的時候,他就必須肩負起還貸款的法律責任了。

海門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某銀行的主張合法有據,依法支持了訴訟請求。小王沒有恪守合同約定,需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擔保。也就是說,小王不僅要提前還清原本30年期的貸款,還要依據合同約定額外支付某銀行2萬多元律師費,自己的拆遷利益也由某銀行有限受償。而父親老王也因在合同擔保人一欄簽了字,也要依法在小王的拆遷利益不能全部清償貸款的情況下,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本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對一審判決結果表示信服。

記者彭軍君 通訊員張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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