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作為證據,法官是這樣要求的,不然證據作廢

法律 社會 俊傑果果 俊傑果果 2017-10-09

當發生糾紛,需要通過訴訟等法律渠道來解決時,進行舉證往往是必不可少的。而在證據的獲取上,有的人會選擇將對方說的話進行錄音。那麼,這樣的電話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呢?

案例:2016年8月,王某向李某借了4萬元,並口頭承諾於2017年4月之前償還全部本金,雙方並未約定利息,並且李某出於面子,沒有讓王某立下欠條。債務到期之後,王某卻一直沒有償還借款,李某多次向其討要無果。無奈之下,李某隻得考慮將王某告上法庭,但由於當時沒有立下欠條,缺乏證據,所以李某隨後分別三次通過電話向王某討要欠款,並將雙方的通話進行錄音。最後,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向王某所要欠款的電話錄音,而這三份錄音均語音清晰、談話內容完整並且有王某承認自己欠了李某4萬元,但拒不還債的內容。庭上王某並沒有對這三份錄音表示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會被排除使用。

同時,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

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當發生糾紛,需要通過訴訟等法律渠道來解決時,進行舉證往往是必不可少的。而在證據的獲取上,有的人會選擇將對方說的話進行錄音。那麼,這樣的電話錄音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呢?

案例:2016年8月,王某向李某借了4萬元,並口頭承諾於2017年4月之前償還全部本金,雙方並未約定利息,並且李某出於面子,沒有讓王某立下欠條。債務到期之後,王某卻一直沒有償還借款,李某多次向其討要無果。無奈之下,李某隻得考慮將王某告上法庭,但由於當時沒有立下欠條,缺乏證據,所以李某隨後分別三次通過電話向王某討要欠款,並將雙方的通話進行錄音。最後,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三份向王某所要欠款的電話錄音,而這三份錄音均語音清晰、談話內容完整並且有王某承認自己欠了李某4萬元,但拒不還債的內容。庭上王某並沒有對這三份錄音表示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會被排除使用。

同時,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

要使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錄音作為證據,法官是這樣要求的,不然證據作廢

如何進行電話錄音

1、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

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2、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義務內容

例如: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說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理由。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

3、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

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4、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

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5、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竊聽的錄音一般會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6、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

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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