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付款人不承兌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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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付款人不承兌怎麼辦?

商業承兌匯票目前被越來越多的企業認可並且使用,但商業承兌匯票是以企業信用作為背書,承兌人一般為開票企業,或開票企業指定委託人。目前市場經濟環境錯綜複雜因此也會出現極個別情況下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的問題。下面盈票將為大家介紹如果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承兌人不付款應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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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付款人不承兌怎麼辦?

商業承兌匯票目前被越來越多的企業認可並且使用,但商業承兌匯票是以企業信用作為背書,承兌人一般為開票企業,或開票企業指定委託人。目前市場經濟環境錯綜複雜因此也會出現極個別情況下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的問題。下面盈票將為大家介紹如果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承兌人不付款應該如何解決。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後付款人不承兌怎麼辦?

一、協商調解

當出現商業承兌匯票到期出現無力兌付情況時,持票人應當第一時間與付款人取得聯繫。並且瞭解具體是由於何種原因導致的無法兌付。在知曉情況後,可共同協商雙方認定的解決方案。如雙方協商不成或付款方故意不兌付,則需要發起法律訴訟,維護權益。

二、法律訴訟

要求出具退票理由書,然後向前手追索。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2、第六十一條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3、第六十二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

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未出具拒絕證明或者退票理由書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4、第七十條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一)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

(二)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時,持票人應當交出匯票和有關拒絕證明,並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費用的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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