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家屬出庭作證的4個要點(附證人出庭申請書)'

法律 王律師175鄭州 2019-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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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家屬出庭作證的4個要點(附證人出庭申請書)

案件接待中,詢問當事人有沒有證人,當事人都說沒有;但是,當事人回憶事發現場時,往往會說出自己家屬的名字。

這種情形,說明了很多人錯誤的認為,家屬沒有證人資格。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排除家屬的證人資格,但是限制了證明力,家屬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是可以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達到證明目的。

家屬想要出庭作證,並且達到有利於己方的目的,需要注意以下4點:

1、家屬要能正確的表達意思。

家屬作證主要是陳述自己看到的客觀事實,如果不能正確表達,法官也就不能從家屬這裡獲得案件信息,也就沒有必要作證了。待證事實同時要與家屬的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狀況相適應。

2、家屬作證需要在舉證期內進行申請。

未經法院通知,家屬不得出庭作證,但原、被告雙方同意並經人民法院准許的除外。

3、需要家屬一方墊付證人出庭費用,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證人出庭費用主要是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和誤工損失,費用和訴訟費一樣,都是先墊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4、家屬要簽署如實陳述保證書,並如實作證。

在家屬作證前,法院會向家屬詳細闡述證人如實作證的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後果。在這裡,重點強調,一定不要動員家屬做偽證,作偽證要面臨罰款、拘留的法律後果,並且可能在做偽證前,家屬就被嚇的不敢作證了,後果對己方更加不利。

附:

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

申請人:

被申請人:

申請事項:申請某某某就某事出庭作證。

事實與理由:

此致

某某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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