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如果出借人去世了,法定繼承人能否追討借款?

法律 婚姻 法制 社會 邳州律師網 2018-12-02

一筆未約定借款日期和利息的借款卻未收回

出借人去世了,借款卻未收回。這筆未約定借款日期和借款利息的借款,作為遺產第一程序繼承人,可否向借款人追討?利息又該如何算呢?

【案情回顧】

出借人去世,遺產繼承人向借款人催討借款無果

2013年11月25日,三門的陳女士因做生意欠缺資金,向唐先生借款6萬元,並出具借條一份,未約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2014年7月2日,唐先生因車禍去世。作為唐先生遺產的第一程序繼承人妻子徐女士、兩個兒子、母親張女士多次向陳女士催討借款和利息,陳女士卻一直未歸還。故四原告將陳女士和其丈夫包先生告上了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還原告借款本金6萬元及資金佔用期間利息,資金佔用期間利息自起訴之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

開庭當日,四原告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兩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和證據。

未約定還款日期和借款利息的借款,作為遺產第一程序繼承人,可否向借款人追討?利息按照年利率6%計算又是否合理呢?

「實務」如果出借人去世了,法定繼承人能否追討借款?

【法官說法】

法院支持法定繼承人權利

法院經質證、審理後認為,在民間借貸中,借條具有直接的、較高的證明力,是證明借貸關係的直接憑證。

出借人對借款人享有債權,出借人去世後,未對遺產進行處分的,其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四原告系出借人的法定繼承人,對出借人的財產依法予以繼承,故四原告可依法向被告陳女士主張權利。但經權利人催討,被告並未在合理期限內歸還全部借款,其行為顯屬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對於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訟爭的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兩被告至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關證據證明該筆借款為個人債務或者能證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據此,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法院判決如下:由被告陳女士、包先生歸還四原告借款本金6萬元及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資金佔用期間的利息自2016年4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款項付清之日止。如果兩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實務」如果出借人去世了,法定繼承人能否追討借款?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