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效力,這2種情形有效,那1種無效

法律 房產 東友律師事務所 東友律師事務所 2017-08-27

關於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效力,這2種情形有效,那1種無效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一、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效力的3種情形。

1、本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有效。

2本集體與他集體組織成員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無效。

3、集體組織成員與城鎮居民之間買賣小產權房一般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城鎮居民在簽訂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後取得了該集體組織戶口並經相關部門批准,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認定有效。

關於購買小產權房的合同效力,這2種情形有效,那1種無效

△ 圖片來源於網絡

二、關於小產權房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的法律規定及處理辦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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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認定及案件的處理原則問題》,明確在合同無效的原因方面,出賣人負有主要責任,買受人負有次要責任;在合同無效的處理上,應全面考慮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損失兩方面因素,平衡買賣雙方的利益,避免認定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利益失衡。

文丨徐菁菁律師 房地產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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