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有感:法官與律師有共同的追求,多些換位思考,少些人為阻撓'

法律 人生第一份工作 銀行 滔滔雄辯 2019-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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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到法院立案,對律師而言是再平常再普通不過的事了。律師將訴狀、證據、委託書等材料準備好,到法院立案窗口,按照規定填寫立案材料清單,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後,在立案材料清單上蓋章後交律師,同時開具訴訟費用繳費通知書,律師按繳費通知書載明金額及收費銀行繳費,將繳費回單返回法院立案階段工作即告完成。

前不久本人與本所另一律師搭檔代理的一個案件,官司還沒等到開打,在立案環節就卡住了。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一天,我的搭檔W律師將全套起訴材料、立案材料清單交到A法院立案庭(哪個法院這裡就不講了),立案庭收材料、審查後,在材料清單上蓋章然後對我搭檔說:“這個案件可能不該我們法院管,我們研究一下再說”。

“好的!”搭檔曾辦過大大小小多起訴訟案件,對立案套路十分熟悉,幾乎沒有任何猶豫點了點頭。

隨後,搭檔拿出手機撥通委託人電話。

“鄧總,我是W律師,立案材料已交法院,法院說這個案子可能不該他們管轄,要研究後再回復。”

“要是研究後不立案怎麼辦?”電話那頭鄧總焦急問道。

“你不用著急,如果A法院認為這個案子確實不該他們管轄,就會下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給我們,你如果對不予受理裁定有異議,還可以上訴。”

“要得,等法院通知。”電話那頭不那麼急了。

十三天後,搭檔接到A法院電話:“喂,你是XX公司代理人嗎?”

“是的,您好!請問是哪位?”

“我是A法院立案庭的,你代理的XX公司那個案件,我們法院研究了沒有管轄權,你們可以向B法院起訴,你明天來把起訴材料拿回去。”

“可是被告住所地在你們法院轄區內,按民訴法規定,你們法院有管轄權呀。”搭檔解釋道。

“我們已經研究了,這個案件不該我們法院管,明天你來拿材料。”

“即使你們認為沒有管轄權,能不能給我們下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們也好向委託人解釋。”榙檔回道。

“我們不出裁定,你明天來把材料拿走吧。”

“民訴法和最高法對立案有規定,不予受理應當下裁定。”搭檔堅持。

“嘟嘟……”對方掛斷電話。

第二天,我們沒去法院取回起訴材料。

第三天,我們收到A法院寄回的立案材料。

第四天,我們將A法院不受理案件,將材料退回的情況告訴了委託人XX公司。

接下來,XX公司針對A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不予受理裁定開始了投訴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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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到法院立案,對律師而言是再平常再普通不過的事了。律師將訴狀、證據、委託書等材料準備好,到法院立案窗口,按照規定填寫立案材料清單,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後,在立案材料清單上蓋章後交律師,同時開具訴訟費用繳費通知書,律師按繳費通知書載明金額及收費銀行繳費,將繳費回單返回法院立案階段工作即告完成。

前不久本人與本所另一律師搭檔代理的一個案件,官司還沒等到開打,在立案環節就卡住了。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一天,我的搭檔W律師將全套起訴材料、立案材料清單交到A法院立案庭(哪個法院這裡就不講了),立案庭收材料、審查後,在材料清單上蓋章然後對我搭檔說:“這個案件可能不該我們法院管,我們研究一下再說”。

“好的!”搭檔曾辦過大大小小多起訴訟案件,對立案套路十分熟悉,幾乎沒有任何猶豫點了點頭。

隨後,搭檔拿出手機撥通委託人電話。

“鄧總,我是W律師,立案材料已交法院,法院說這個案子可能不該他們管轄,要研究後再回復。”

“要是研究後不立案怎麼辦?”電話那頭鄧總焦急問道。

“你不用著急,如果A法院認為這個案子確實不該他們管轄,就會下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給我們,你如果對不予受理裁定有異議,還可以上訴。”

“要得,等法院通知。”電話那頭不那麼急了。

十三天後,搭檔接到A法院電話:“喂,你是XX公司代理人嗎?”

“是的,您好!請問是哪位?”

“我是A法院立案庭的,你代理的XX公司那個案件,我們法院研究了沒有管轄權,你們可以向B法院起訴,你明天來把起訴材料拿回去。”

“可是被告住所地在你們法院轄區內,按民訴法規定,你們法院有管轄權呀。”搭檔解釋道。

“我們已經研究了,這個案件不該我們法院管,明天你來拿材料。”

“即使你們認為沒有管轄權,能不能給我們下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們也好向委託人解釋。”榙檔回道。

“我們不出裁定,你明天來把材料拿走吧。”

“民訴法和最高法對立案有規定,不予受理應當下裁定。”搭檔堅持。

“嘟嘟……”對方掛斷電話。

第二天,我們沒去法院取回起訴材料。

第三天,我們收到A法院寄回的立案材料。

第四天,我們將A法院不受理案件,將材料退回的情況告訴了委託人XX公司。

接下來,XX公司針對A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不予受理裁定開始了投訴之路……

立案有感:法官與律師有共同的追求,多些換位思考,少些人為阻撓

這是一起因立案管轄引起的投訴事件,A法院認為其對案件沒有管轄權,XX公司則認為A法院有管轄權,堅持向A法院起訴。雙方就立案管轄不能達成一致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規定,A法院認為其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並告知XX公司向B法院起訴之後,而XX公司仍堅持向A法院起訴情況下,A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決定。

本案實際情況是,A法院收到XX公司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本案不該其管轄,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而是直接將訴訟立案材料退回XX公司,XX公司針對A法院退件行為向其上級法院投訴理由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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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起到法院立案,對律師而言是再平常再普通不過的事了。律師將訴狀、證據、委託書等材料準備好,到法院立案窗口,按照規定填寫立案材料清單,法院接收立案材料後,在立案材料清單上蓋章後交律師,同時開具訴訟費用繳費通知書,律師按繳費通知書載明金額及收費銀行繳費,將繳費回單返回法院立案階段工作即告完成。

前不久本人與本所另一律師搭檔代理的一個案件,官司還沒等到開打,在立案環節就卡住了。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一天,我的搭檔W律師將全套起訴材料、立案材料清單交到A法院立案庭(哪個法院這裡就不講了),立案庭收材料、審查後,在材料清單上蓋章然後對我搭檔說:“這個案件可能不該我們法院管,我們研究一下再說”。

“好的!”搭檔曾辦過大大小小多起訴訟案件,對立案套路十分熟悉,幾乎沒有任何猶豫點了點頭。

隨後,搭檔拿出手機撥通委託人電話。

“鄧總,我是W律師,立案材料已交法院,法院說這個案子可能不該他們管轄,要研究後再回復。”

“要是研究後不立案怎麼辦?”電話那頭鄧總焦急問道。

“你不用著急,如果A法院認為這個案子確實不該他們管轄,就會下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給我們,你如果對不予受理裁定有異議,還可以上訴。”

“要得,等法院通知。”電話那頭不那麼急了。

十三天後,搭檔接到A法院電話:“喂,你是XX公司代理人嗎?”

“是的,您好!請問是哪位?”

“我是A法院立案庭的,你代理的XX公司那個案件,我們法院研究了沒有管轄權,你們可以向B法院起訴,你明天來把起訴材料拿回去。”

“可是被告住所地在你們法院轄區內,按民訴法規定,你們法院有管轄權呀。”搭檔解釋道。

“我們已經研究了,這個案件不該我們法院管,明天你來拿材料。”

“即使你們認為沒有管轄權,能不能給我們下一個不予受理的裁定,我們也好向委託人解釋。”榙檔回道。

“我們不出裁定,你明天來把材料拿走吧。”

“民訴法和最高法對立案有規定,不予受理應當下裁定。”搭檔堅持。

“嘟嘟……”對方掛斷電話。

第二天,我們沒去法院取回起訴材料。

第三天,我們收到A法院寄回的立案材料。

第四天,我們將A法院不受理案件,將材料退回的情況告訴了委託人XX公司。

接下來,XX公司針對A法院既不受理案件,又不出不予受理裁定開始了投訴之路……

立案有感:法官與律師有共同的追求,多些換位思考,少些人為阻撓

這是一起因立案管轄引起的投訴事件,A法院認為其對案件沒有管轄權,XX公司則認為A法院有管轄權,堅持向A法院起訴。雙方就立案管轄不能達成一致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一條:“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規定,A法院認為其對本案沒有管轄權、並告知XX公司向B法院起訴之後,而XX公司仍堅持向A法院起訴情況下,A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決定。

本案實際情況是,A法院收到XX公司立案材料審查後認為本案不該其管轄,其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而是直接將訴訟立案材料退回XX公司,XX公司針對A法院退件行為向其上級法院投訴理由正當。

立案有感:法官與律師有共同的追求,多些換位思考,少些人為阻撓

筆者認為,雖然律師與法官在訴訟中因職責不同,分別扮演的角色不同,但也有共同之處。本人在互聯網上曾拜讀過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馬悅靜法官寫的一篇題為《律師與法官如何有效溝通》的文章,非常贊同馬法官文中所述的一些觀點:一是我們(律師和法官)是法律共同體;二是法官還希望儘快結案且沒有信訪,因為信訪的處理會佔據很大的精力。筆者相信絕大多數律師也不希望辦理信訪案件(篇幅所限,此不贅述)。既然法官與律師有共同的追求,共同的希望,何不換位思考,在法律框架內忠實履職,各施其責,少些人為阻撓,都把主要精力都放在查清案件事實,減少錯案,定糾止爭,減少上訪投訴上,這樣做的結果於案件承辦法官、代理律師、委託人均有益無害,何樂而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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