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蘇享茂之死,世紀佳緣有責任嗎?

法律 婚姻 Google+ 科技 科技和財富圈那些事兒 科技和財富圈那些事兒 2017-09-16

如何看待蘇享茂之死,世紀佳緣有責任嗎?

9月6日,WePhone創始人蘇享茂在Google+留下一份網帖,稱WePhone以後將停止運營,而他被“極其歹毒的前妻”逼死了。

據家屬透露,蘇享茂與前妻翟某某是在今年3月30日通過世紀佳緣網VIP服務介紹認識,6月7日領證,7月16日即達成離婚。從家屬提供的信息來看,女方在世紀佳緣網上的註冊資料多處造假,似有“騙婚”之嫌。

作為促使兩人結識的平臺方,世紀佳緣該不該為這起悲劇背鍋負責?這確實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話題。

那讓我們來分析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佈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絡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世紀佳緣應審核翟某的真實身份等信息。蘇享茂通過費用成為世紀佳緣的VIP會員,雙方之間建立合同關係,世紀佳緣應履行之前述法定義務依法成為合同內容之一即世紀佳緣應審核翟某的真實身份等信息並將前述信息提供給蘇享茂。世紀佳緣未履行前述義務,構成違約,應向蘇享茂承擔違約責任。

蘇享茂於翟某的種種威逼與脅迫之下選擇結束生命,就這一結果,蘇享茂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之生命權應有法律上的認知並應珍惜,故其自殺行為與翟某之經濟上的威逼脅迫系其死亡之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蘇享茂之死亡系其本人過錯與翟某之前述行為所致,世紀佳緣之上述違約行為與蘇享茂之死亡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應就其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實名認證實質上是對於網絡賬戶使用者真實身份的審核和認證。在實名認證的責任範圍內,作為平臺的義務僅限於審核賬戶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至於該用戶的其他信息,比如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學歷、工作經驗等均不在實名認證的責任範圍內。

因此,蘇享茂自殺事件中,那個相識於“世紀佳緣”網站的“毒妻”隱瞞短暫婚史的行為,不應當歸咎於網站未盡到實名認證責任。

但“世紀佳緣”作為一個提供婚介服務的專業平臺,在其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之中,必然包含有提供符合條件的擇偶候選人的義務。

而前述提到的婚姻狀況,宗教信仰、學歷、工作經驗等個人信息恰恰是有擇偶需求的客戶所關注的重點。基於合同義務,“世紀佳緣”當然有必要也有義務確保提供給客戶的候選人信息的真實性。

從這一角度來講,若蘇享茂公開信中所提到的“毒妻”隱瞞婚史的情況屬實,則“世紀佳緣”負有嚴重的違約責任。而這一責任,也無法憑藉“世紀佳緣”的客戶格式條款所規避。

蘇享茂之死案能否在法治的框架下,依法解決才是正途。世紀佳緣存在的實名認證漏洞,如果通過該案,有證據證明平臺在客戶隱私保護,信息審核保護上存在瑕疵,完全可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提起相關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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