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元旦起合肥進入“禁放時代” 禁放區內不得銷售煙花爆竹

法律 巢湖 環境汙染 刑法 鋒報安徽 鋒報安徽 2017-09-03

從一年多前啟動民意調查,到形成立法後評估報告,再經過兩輪審議,昨日下午,新修訂的《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正式經合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經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後,新規將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禁放”還是“有條件的燃放”的爭議終於塵埃落定。從明年開始,合肥市區的七大建成區與合巢經開區,還包括非禁放區的特殊規定區域將全面禁放煙花爆竹。

【關鍵詞:禁放限放】不允許“熊孩子”式放炮

即使在非禁放區,也不是逢年過節就能燃放的。規定還對禁止燃放的場所進行了明確。比如,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單位及周邊一百米內,醫療機構,名勝風景區、公共文化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地,等等。條例要求經營性墓地、公益性墓地、陵園以及監獄、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及其周邊均須禁放。

除了八個禁放區,在其他縣、市限放區對煙花爆竹的管控也很嚴格。除了上述的“禁放點”,限放區只能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區域燃放規定等級的煙花爆竹。燃放方式同樣不能出格,比如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內燃放或者從陽臺、窗戶向外拋擲燃放煙花爆竹等。

【關鍵詞:銷售】禁放區將買不到煙花爆竹

要真正實現“禁放”,源頭管理是最重要的抓手,辦法就是“不給賣”、“買不到”。

根據規定,在禁放區不得設置煙花爆竹銷售網點,不得銷售煙花爆竹。限放區只能設置煙花爆竹臨時零售網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合理佈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進行審批。在禁放區或禁放場所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對批發企業可處於2萬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零售商處於1000元-5000元罰款,並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

 【關鍵詞:舉報】最有效舉報還是打“110”

萬一有人違規放炮誰來管?規定明確,公安機關依然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應當依法查處未經許可運輸及違法燃放的行為。

此外,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市本單位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物業服務企業、賓館、酒店等單位,對服務區域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不勸阻、不舉報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規定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規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而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五百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公民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記者馬翔宇

禁放區:

廬陽區、瑤海區、蜀山區、包河區(包括濱湖)、合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合肥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肥巢湖經濟開發區。

解讀:上述八個區沒有時間、地點區分,一律禁放。根據規定,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巢湖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相應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也就是說,這四縣一市有“禁放”或“限放”兩種選擇,未來合肥禁放區繼續擴大的可能性很大。之前修改稿中“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全市行政區域禁放”的規定因不好界定汙染程度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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