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車位的所有權

法律 投資 晉州普法 2017-04-19

住宅建設中,通常會配建人防設施,平時作為車位利用,這就形成了人防車位。關於人防車位的產權,也有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一是“人防車位屬於國防資產,因此人防車位的產權屬於國家”。《國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為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科研生產和其他國防建設直接投入的資金、劃撥使用的土地等資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於國防目的的武器裝備和設備設施、物資器材、技術成果等屬於國防資產。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由此可見,國家投資是國防資產的前提。人防車位是建設單位全額投資,政府又未加徵收,怎麼就成了國防資產?

二是“人防車位是政府強制配建,是開發商應履行的義務”。《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既是“鼓勵、支持”,就不是強制性要求,更不是法定義務。即使政府作為規劃要求,也並不改變產權的性質。房屋也是按照規劃要求建的,難道產權也成了政府的?

從法律關於所有權的一般規則來看,誰投資,誰所有;建造人是原始所有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從特別法規定來看,“誰投資,誰受益”(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也沒有對社會投資的人防設施的所有權作出特別規定;再從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來看,所指的都是“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並未區分形態,沒有規定地下的具有人防功能的車位除外,那我們就沒有理由把人防車位從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中排除出去。

從實務情形來看,目前上海、廣州、重慶都規定人防車位可以轉讓,可以辦理登記,這是貫徹物權法的正確做法。這種情況下,人防車位與一般車位不同的地方,只是它多了一個戰時防空的功能,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人防設施的功能也會得到有效保護,一旦發生戰爭,隨時可以被國家徵用轉作防空設施。但在大部分城市,政府都規定人防車位不能轉讓,只能移交給人民防空部門。而車位轉交給人防部門後,多由人防辦轉手出租,未見發揮什麼國防效益。並且,這種涉及改變所有權的規定是否合法,也大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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