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徐亮:絕不允許“非法金融平臺”繼續危害我們的法治社會'

法律 刑法 金融 徐亮 民法 交通 投資 深圳 掌上權益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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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徐亮:絕不允許“非法金融平臺”繼續危害我們的法治社會

作為一個法治國家的普法志願者,我們經常說的一句話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八個字,而這個八個字卻還有這另外一層的意思,那就是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應該得到“公正公平”的對待,就算罪犯或者死刑犯在我國這個法治社會也是有基本的權益的。

而就是在這樣的一個法治社會,現在卻遭受著“P2P網貸行業和個人信貸催收行業”的衝擊,他們自認為自己是合法的金融平臺,但是他們卻連最基本的用戶個人隱私的安全保障意識都沒有,甚至他們連最基本的金融業務的經營範圍都沒有,還大言不慚的說自己是合法的金融平臺,這話說出來連他們自己都不相信。

或許為了更大力度的壓榨“債務人”的血汗錢,他們在原本的利率上增加了所謂的賬戶管理費、審核費、服務費、信息審核費、會員費、前期保障金等等眾多的費用,這些費用基本上都沒有包含在他們所謂的電子合同中,我們也仔細查閱了他們的電子合同,在他們的電子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很多,甚至這份電子合同到底是不是有效我們都產生了懷疑。

網貸平臺單方面持電子合同,更有網貸平臺暗中修改電子合同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

簡單的說,合同是簽訂的雙方甚至三方各持一份的,而電子合同卻只有網貸平臺獨自一份,在債務人給我提供的電子合同中我們發現,債務人前期提供的電子合同和後期提供的電子合同存在著很大的不同,這意味著網貸平臺在暗中篡改了電子合同的內容。

而電子合同也不是隨便就能修改的,簡單的說私自篡改電子合同,很有可能會導致改動內容無效甚至是整份合同無效,若是因為單方面篡改合同造成了嚴重後果,有可能會涉及到違法犯罪。

網貸平臺貸後風控存在“侵犯隱私權”

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侵擾他人私生活、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既是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也是違法行為。監視、窺視他人私生活,以偷看日記、私拆信件等手段千方百計刺探他人的祕密,都屬於侵害隱私權的行為。當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執法機關依法調查和公開當事人的有關信息,則不屬於侵權行為。

而近日我們看到深圳市信融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網上公佈債務人的信息,甚至這些債務人的信息是身份證全號、手機號碼、姓名、債務信息等,而這類信息均屬於債務人的隱私信息,深圳市信融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行為觸犯了“侵犯隱私權”,而在我國對於“侵犯隱私權”的量刑標準和司法解釋是很多的,但是適用於目前被公佈的債務人隱私權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網貸平臺委外催收機構偽造公章和律師函

我們在債務人提供的材料中發現大量的律師函、起訴通知函、律師通告函、催繳函等各種各樣的函件中發現,他們在這些函件中運用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變相的威脅債務人,而在很多函件中我們發現了很大的威脅口氣,甚至在函件中有很多律師和律所的名字是在相關部門的查詢平臺上查詢不到的,雖然偽造律師函不犯法,打包是偽造公章那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

而我們根據第五十二條上的規定: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債務人應該積極應訴,迫使網貸平臺走司法程序

說了這麼多,我們想說的是綜合以上所述,我們根據《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和《民法通則》第120 條的規定:侵害隱私利益的民事責任方式,應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侵害他人隱私,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按照全部賠償原則,予以全部賠償。

侵害他人隱私,致他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根據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侵害人的得利情況,侵害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予以酌定。

而根據真實存在客觀的事實,積極的應訴網貸平臺的起訴並非是一件壞事,筆者覺得反而這是一件事好事,其實這些網貸平臺自知自己的違規犯罪的行為,所謂在一般的情況下他們是不敢起訴債務人的,因為他們的委外催收機構給債務人造成的傷害早高於債務本身的價值了。

而且我們要相信我國的法律公正,絕不能讓這些非法的金融平臺肆意的踐踏法律的權威和道德的底線,其實他們的經常提及的合同法在法律的面前,法院還是會以法律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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