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徐亮:懲戒債務人不代表就可以非法公佈其“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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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徐亮:懲戒債務人不代表就可以非法公佈其“個人隱私”

近日,我們看到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北京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貸天眼、信融財富、寶貝金融等多家金融平臺或者金融協會公佈債務人無加密的個人隱私信息,而這種行為到底合法不合法?

根據這個問題我諮詢了知名普法媒體人徐亮,根據徐亮的表示:金融協會屬於民間社會團體,是由各個金融平臺組成的,而不是行政機關,而對於深圳市信融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網公佈債務人無加密的信息很明顯是犯罪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七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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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人徐亮:懲戒債務人不代表就可以非法公佈其“個人隱私”

近日,我們看到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北京互聯網金融協會、網貸天眼、信融財富、寶貝金融等多家金融平臺或者金融協會公佈債務人無加密的個人隱私信息,而這種行為到底合法不合法?

根據這個問題我諮詢了知名普法媒體人徐亮,根據徐亮的表示:金融協會屬於民間社會團體,是由各個金融平臺組成的,而不是行政機關,而對於深圳市信融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在其官網公佈債務人無加密的信息很明顯是犯罪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七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媒體人徐亮:懲戒債務人不代表就可以非法公佈其“個人隱私”

主要的是,信融財富並沒有公佈相關部門的授權,深圳市信融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沒有經過走司法程序和法院的判決就私自在其官網公佈債務人無加密的身份證信息、姓名、手機號碼等均是侵犯債務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等合法權益。屬於犯罪行為,

而我國法律上對於隱私權的定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祕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範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而網貸天眼作為一個知名的理財網站,也非政府官網之類的為了吸引瀏覽者而在其轉載或者公佈債務人的個人隱私信息,同樣也是侵犯債務人的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等基本合法權益,甚至給債務人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對社會造成了一個極大的危害。

一、公佈他人隱私屬於犯罪嗎?

在網上散佈他人有關隱私的照片造成受害人精神傷害算犯罪,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應該報警處理,要求他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而信融財富、網貸天眼等相關網站明知這樣做是犯罪行為,並且依舊以“犯罪”的方式來迫害債務人其行為非常可恥,網貸天眼作為一個知名的理財網站,在沒有得到相關部門授權就私自轉載或發佈債務人沒有加密的信息其行為涉及觸犯《民法通則》第120 條的規定,侵害隱私利益的民事責任方式,應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侵害他人隱私,造成財產損失的,應按照全部賠償原則,予以全部賠償。侵害他人隱私,致他人精神損害,並且造成嚴重後果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根據侵害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侵害人的得利情況,侵害人的經濟承受能力以及受訴法院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予以酌定。

二、其行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相關部門應該制止而不是不作為?

根據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擴大犯罪主體的範圍,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都構成犯罪;二是明確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從重處罰;三是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修改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的主要內容

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根據法律精神,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一是信息類型和數量。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繁多,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二是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對權利人的侵害程度也會存在差異。基於此,《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四是主體身份。公民個人信息洩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五、以公佈個人隱私為要挾來達到催收的目的實質行為是“敲詐勒索”

敲詐勒索形成的原因:根據最近我們的調查,很多P2P網貸平臺包括銀行信用卡中心除了惡意公佈債務人的信息還涉及了利用債務人手機相冊裡面的生活照片及孩子的照片來威脅債務人,其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罪”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重要的侵犯財產罪,其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有的學者認為,敲詐勒索罪的對象是複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財產。從敲詐勒索罪的客觀要件入手,敲詐勒索的客體只能是財產所有權,因而其犯罪對象只包括公私財物,而不包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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