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治」寧夏隆湖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毅合同詐騙案終審判決

法律 徐毅 中信集團 購房 新消息報 新消息報 2017-08-27
「新法治」寧夏隆湖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毅合同詐騙案終審判決

寧夏隆湖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毅合同詐騙案終審判決了!記者8月2日獲悉,自治區高級法院改判隆湖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800萬元;徐毅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50萬元。

「新法治」寧夏隆湖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毅合同詐騙案終審判決

新消息報記者 董靜怡

2015年10月15日,銀川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寧夏隆湖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於1998年由徐毅及其妻子王淑華共同投資成立,法定代表人是徐毅。公司經營期間在銀川市開發了“春曉園”“雅安公寓”“在水一方”“景墨家園”“尚書房”“尚東帝景”等樓盤。2009年至2013年期間開發建設“尚東帝景”項目商品房共1523套,共計199552.67平方米。2010年、2011年,隆湖公司將該小區所有土地使用權及19棟商住樓在建工程作抵押,在中信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貸款4.1億元。後因無力按時歸還貸款,2012年2月,中信公司向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申請簽發執行證書,並據此向銀川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標的47976.868313萬元。經鑑定,隆湖公司自2008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公司賬面資產總額22.64億元,負債總額28.2億元,負債5.56億元。目前唯一建設開發的“尚東帝景”花園小區項目在2011年年底因資金無法到位已停工。

法院查明,自2009年至2012年,隆湖公司以簽訂《銀川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抵賬協議》、預訂單的方式銷售“尚東帝景”的商品房1316套,銷售建築面積180423.64平方米,涉及2個或2個以上買受人重複簽訂《銀川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抵賬協議》的商品房共計191套,其中有174套在中信公司設定抵押的範圍內,另有17套已由買受人宗某等人在房管部門備案。經鑑定,隆湖公司一房多頂、多售行為中涉及的合同或協議金額共計32516.4874萬元,已收房款(含買受人以隆湖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欠款抵頂的房款)共計31497.4488萬元。

銀川市中院一審認為,隆湖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18597.163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徐毅身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2015年10月15日,銀川市中院一審判決隆湖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2000萬元;徐毅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依法追繳隆湖公司的違法所得,不足部分責令其退賠,發還被害人及單位。

銀川中院一審判決後,隆湖公司、徐毅均不服,提出上訴。2016年5月23日,自治區高級法院公開開庭進行審理,認為隆湖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6367.34386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徐毅身為隆湖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徐毅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其作為被告單位隆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的行為,代表的是隆湖公司的意志,所交代的也均是隆湖公司的事實和行為,故上訴人隆湖公司依法亦構成自首,均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今年5月9日,自治區高級法院二審終審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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