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8年前給2歲兒子買的房 18年後想拿回來!法院這麼判……

法律 不完美媽媽 購房 廣州日報 廣州 民法 勁彪新聞客戶端 2019-04-11

父母買給孩子的房產,事後反悔能否要回來?

18年前,楊某夫婦以2歲的兒子名義買房,其後,爸爸楊某鋃鐺入獄,夫妻倆以離婚收場。不料,楊某在出獄後,竟然將兒子告上了法院,起訴要拿回之前買給兒子的房產。

該起案件背後有什麼隱情,法官會不會支持楊某的訴求?

男子18年前給2歲兒子買的房 18年後想拿回來!法院這麼判……

父親:坐牢前以兒子名義購房 出獄後起訴兒子還房

1996年,41歲的楊某與張某相戀結婚。一年後,兩人生下兒子小張。1999年8月,楊某和張某以兒子的名義出資購買了位於廣州市廣園中路某602房同年,夫妻倆因感情徹底破裂而離婚2000年,楊某因刑事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2017年10月,楊某在減刑後被刑滿釋放。

出獄後,楊某名下沒有房產,居無定所,他向兒子小張及前妻張某要求返還當年出資買給兒子的房屋,但被拒絕。為此,楊某於去年5月將兒子告上法院,以其當初出資購買房屋等為由,要求小張將涉案房屋歸還他,並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楊某聲稱,當時會以兒子的名義買房,一方面是怕前妻糾纏,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其他債務糾紛而處理名下財產。楊某還稱,買房時由於開發商手續不全,無法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在他被羈押期間,前妻在探監時多次要求他簽署法律文書,以將該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但他一直沒有簽署。等他刑滿釋放後,向兒子和前妻詢問房產登記情況,兒子卻以該房產歸其所有為由,拒絕提供房產的一切信息,並拒絕返還該房產。後經瞭解,早在2007年,兒子就通過非法方式將房產登記在其名下

兒子:房子是父母所贈 自己是合法產權人

對於父親的說法,小張卻不予承認。小張稱,涉案房屋是父母在1999年共同贈與給他,且以他的名義購買,當時他才兩週歲,由父親作為監護人代理簽名。如今,涉案房產已經登記在他名下,開發商於2004年已經辦理好房產證,因為當時合同約定的平方數跟房產證上記載的平方數有出入,所以房產證一直拖延未辦理。後來,開發商跑路,在2007年,母親找到物業公司才拿到房產證,拿到證後,卻發現房產證上登記的身份證號碼有誤,寫成了父親的身份證號碼。

“母親從來沒有要求父親簽署什麼文件”,小張稱,自己此前隨父姓,後來改隨母姓,所以,在申請變更登記身份號碼時一併變更了權屬人姓名。

小張認為涉案房產是父母合法贈與給他,他是合法產權人,為此,父親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

法院: 駁回父親訴求 但希望兒子盡到贍養義務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白雲區法院認定, 1999年,小張(買方,乙方)與廣州某金莊置業有限公司(賣方,甲方)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購涉案房屋,總金額為743040元,並如期支付完畢。乙方落款處為楊某代小張簽名字樣,產權人為小張。

法院審理後認為,小張與廣州某金莊置業有限公司於1999年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才2歲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楊某作為其父親代簽上述購房合同且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行為,對小張來講是純獲利行為,故該預售合同合法有效現涉案房屋已登記在小張名下,根據物權公示的原則,小張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現楊某主張確認涉案602房的所有權歸其所有,並由小張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及過戶的訴請於法無據法院為此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但小張作為楊某的成年子女,對父母具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希望小張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

法官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簽訂買房合同時,小張才2歲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購買房屋並登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子女名下,對子女而言是純獲利行為,故該購房合同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子女應為涉案房屋的買受人。本案中雖然楊某因入獄並未照料小張成長,但其現已年老體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作為成年子女的小張,對父親仍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來源:廣州日報 記者 章程 通訊員 雲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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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法院判決的點朵小花!希望這家人能把家庭關係處理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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