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史話⑮|新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和國家監察部成立'

法律 經濟 錢瑛 農村 董必武 中國方正出版社 2019-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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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黨內個別高級幹部問題的過程中,中共中央進一步認識到加強黨內監督的必要性。同時,隨著過渡時期“一化三改造”的深入,社會上的階級鬥爭反映到黨內來,使黨員中違法亂紀現象不斷滋長。原有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於組織和職權所限,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而,1955年3月31日在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上,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立即成立監察委員會,代替紀律檢查委員會。《決議》增加了黨內專門監督機構的任務,擴大了其權力。同紀律檢查委員會相比,在監察工作中,檢查的範圍擴大了,監督的成分明顯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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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黨內個別高級幹部問題的過程中,中共中央進一步認識到加強黨內監督的必要性。同時,隨著過渡時期“一化三改造”的深入,社會上的階級鬥爭反映到黨內來,使黨員中違法亂紀現象不斷滋長。原有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由於組織和職權所限,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而,1955年3月31日在黨的全國代表會議上,決定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會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關於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立即成立監察委員會,代替紀律檢查委員會。《決議》增加了黨內專門監督機構的任務,擴大了其權力。同紀律檢查委員會相比,在監察工作中,檢查的範圍擴大了,監督的成分明顯加強。

監督執紀史話⑮|新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和國家監察部成立

《決議》指出: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和處理一切黨員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有權檢查下級黨的組織有關違反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案件”;不僅如此,還要“加強對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幹部在執行黨的路線政策中的監督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中央各部門(各黨組)和各省(市)的高級幹部的監督工作,主要是監督他們有無違反黨的路線、政策、黨章、黨紀和國家法律、法令的行為”。

《決議》還明確了監察機構內部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上級監察委員會有權檢查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下級監察委員會應向上級監察委員會報告工作。而此前紀律檢查委員會只是同級黨委在執行黨的紀律方面的助手,是檢查和處理違紀黨員和黨組織的辦事機關,不能檢查處理同級黨委委員的問題,對下級紀委的工作也不能直接過問。黨的監察委員會的成立,表明了黨對這項工作的重視。它的成立,是黨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對黨內紀檢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嘗試。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原有的中央及地方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隨之撤銷。中央監察委員會由15名委員、6名候補委員組成,董必武任書記。同年4月,黨的七屆五中全會批准了全國代表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和選出的中央監察委員會人選。

中央監察委員會成立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也相繼成立,由於各級黨組織的重視,監察機構人員不斷增多。據統計,1955年全國專職監察幹部約7500人,1956年底增加到14000人左右。此外,新中國成立以來,由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都未設專門的紀律檢查機構,因此,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監委在中央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分別設立了中央監委的兼職監察員。

經中央批准,1955年7月14日,《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關於處分黨的組織及黨員的批准權限和手續的規定》公佈,對黨的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制度作了進一步的完善。同日,中央組織部和中央監察委員會聯合下發《關於迅速配備黨的各級監察委員會專職幹部的決定》,要求加強黨的監察委員會的機構建設。1956年12月,第一次全國黨的監察工作會議召開,制定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關於加強黨在農業合作化中的監察工作的決定》《中央監察委員會關於處理農村中共產黨員違反黨的紀律問題的幾項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關於肅反斗爭中有關黨的紀律問題的幾項規定》。1956年三四月間,全國工礦交通黨的監察工作座談會議和全國案件審查工作座談會議先後召開。這幾次會議對黨的監察工作作了細緻的規定,闡明瞭各級監察委員會在農村和工礦企業中的具體任務、政策和方針,總結了檢查處理案件的經驗,特別強調了黨的監察委員會的領導方法和組織建設問題。中央監察委員會成立後一年間,直接檢查或協助處理地方和有關部門聯合檢查了20多個重大案件,審查處理了中央直屬機關和省、市、自治區監委上報的500件違反黨紀的案件,受理了黨員和群眾的控訴、申訴10935件。

與此同時,國家監察機構也進一步得到加強。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國家監察部以代替成立於1949年10月的原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錢瑛任部長。原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移交監察部。同年12月,監察部發出關於調整地方各級監察機構及有關事項的指示,要求適當擴大省、區轄市、設區的市和專員公署監察機關的組織,在工作特別需要的縣和不設區的市、由專署或省的監察機關重點派遣監察組。監察組受其派出監察機關的領導。1955年4月,國家監察部召開了全國第四次監察工作會議。會議強調:各級監察機關的基本任務是監督各級行政機關、國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地執行國務院決議、命令,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保證過渡時期總任務的實現,保證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事業的順利完成。1956年1月20日至2月3日,第五次全國監察工作會議召開。會議總結了1955年的監察工作,要求今後的監察工作要集中力量反對各項經濟建設工作特別是工業建設中的右傾保守思想,向官僚主義、嚴重的損失浪費以及違法亂紀、貪汙盜竊的現象作鬥爭,督促和推動各行政機關、企業部門執行國務院的決議、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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