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要拆遷時,被徵收人要提前做哪些工作?

法律 福建 跳槽那些事兒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2019-06-23

徵地拆遷中,很多被徵收人都會遭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但是最多的還是補償糾紛。當被徵收人覺得補償太低或是補償無法保障徵收之後的生活時,多數情況下,都會選擇拒絕簽訂補償協議。但事情並不會如被徵收人所願,以為,只要不籤協議相關部門就沒辦法,就可以以拖來拿到合理補償。

可是在實踐過程中,並不是這樣的,拆遷方為了儘快達到拆遷的目的,通常會以各種方式來逼迫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或是趁當事人不在家時偷偷拆掉被徵收人的房屋來達到他們的拆遷目的。

聽到要拆遷時,被徵收人要提前做哪些工作?

林先生是福建省某市某區人,2012年6月25日,當地相關部門作出閩政地[2012]598號《關於A市B區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批覆》文件,同意徵收某村旱地0.39公頃、園地4.7272公頃、城鎮村及工礦用地5.6952公頃及其他農用地0.317公頃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事隔一個月後,當地相關部門向市國土資源局發出《關於B區2012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設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通知》文件,同意徵收上述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並按規劃用途使用。隨後,相關部門發佈[2012]42號《徵收(使用)土地方案公告》,並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內。同年,市國土資源局發佈《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張貼在村委會的公告欄內。

但是林先生對徵地補償款不滿意,因此並沒有簽訂《補償協議》,可是林先生的這一行為引起了相關部門的不滿,於是次年,林先生的房屋被人拆除。然而,當林先生得知房屋被拆一事時已經時隔一年之久。於是,林先生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立即委託了凱諾律師。

因林先生的房屋被拆已經一年之久,凱諾律師認為,如果不立即採取維權行動的話,將會因訴訟期限已過而導致林先生的訴權喪失。隨後凱諾律師便很快進入到了維權狀態。

然而在一審時,法院竟然以林先生所訴的相關部門並非本案的適格被告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且林先生的起訴超過法定期限,而林先生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訴求可延期的證據。

對此,凱諾律師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了上訴,要求撤銷撤銷A市中院作出的一審裁定並指令A市中院繼續審理本案。二審期間,兩位律師向法院補充了證據,並未二審的開庭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最終福建省高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並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其實像林先生房屋被“偷拆”的情況,在實踐過程中非常的多,要是知道“偷拆”的主體還好,可是在生活中,對還未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這意味著被徵收人無法得知違法“偷拆”的責任主體是誰,也就是說你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話,卻不知道去告誰。

因此,凱諾律師建議大家,在聽到或是看到相關拆遷材料信息的時候,要做到以下幾點:

被拆遷人應及時的將自己所涉及到的所有有效的證件保存好。比如說戶口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以及營業執照等。只要是有利於被徵收人的證明都要收集好,做到萬無一失。

在要開始實施徵地拆遷活動時,徵收方會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會斷斷續續的下發各種通知、公告文件。比如徵收決定或是徵地批文,徵地拆遷公告、及擬定的安置補償辦法、建設項目的批准文件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拆遷補償資金銀行賬戶、拆遷方案、拆遷計劃等。其中,徵地批文很多時候拆遷方是不會主動公開的,不公開徵地批文,這就損害了被徵收人的相關權益。

因此,這個時候被拆遷人要及時的去行使自己僅有的權利,主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調取到各種拆遷文件,來作為維權的證據之一。

其次,就是對房屋拆之前以及房屋被拆之後的情況進行一一的拍照,留作證據。凱諾律師還要提醒大家,如果房屋被強拆或是被偷拆且發現的比較及時的話,一定要先報警,且對報警電話要進行錄音。

當遇到不出警或是受理後冷淡處理,或是當地市、縣公安局不予處理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越級撥打報警電話。相關部門清楚報警人遭遇強拆等問題而以各種理由拒絕出警時,可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行政複議或是行政訴訟,而這時電話的錄音及報警電話記錄就是對咱們有利的證據。

最後,如果房屋被拆,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的在維權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中的相關規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在六十日內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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