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白曉林違紀通報看“主動投案”

法律 秦光榮 陝西 河南 刑法 艾文禮 陝西網 2019-07-01

6月28日,一條“渭南市華州區委原副書記、區長白曉林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降為二級科員”的消息被各大媒體和微信朋友圈轉載。

除了白曉林作為主政一方的“地方官”身份外,消息中“主動投案”“主動到紀委交代問題”等內容,也成為網友們關注的焦點。

據觀察,在違紀違法通報中,“主動投案”的表述最早出現在2019年5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佈的雲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的消息中。此前,在發佈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和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鐵接受審查調查消息時,使用的說法是“已投案自首”。

繼秦光榮後,主動投案的還有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餘,湖南省常寧市委副書記唐奇林,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巡視員陳海勤,雲南省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雷,黑龍江海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許彥春等。

5月31日,陝西省紀委監委官方網站通報:延安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祁玉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那麼,什麼是“主動投案”?和“投案自首”有何區別?

據有關專家解釋,“自首”是個法律名詞。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構成自首需要兩個條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說,投案在前,自首在後。從性質來看,“自首”的主體已構成犯罪、觸犯刑法,其中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者可以向監察部門自首,涉嫌刑事犯罪者則應當向公安機關自首。

而“主動投案”的主體則不一定構成犯罪,如果構成違紀,可以向紀委主動投案;如果構成職務違法但尚未構成職務犯罪,也可以向監委主動投案,但以上情形並未構成職務犯罪,不能稱作“自首”。

在關於白曉林的通報內容中,有一條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由此看出,他向組織交代的情形尚未嚴重到構成職務犯罪,不能稱作“投案自首”。

對於“自動投案”如何處理,在黨紀和國法中,均有相應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對於主動投案者“從輕從寬”處理,從 6月28日陝西省紀委監委官方宣佈的這一則白曉林違紀消息中就可以看出——

經查,白曉林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財物;違反工作紀律,履職不力、監管缺失、決策失當,對華州區相關項目建設存在的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

鑑於白曉林能主動投案,並向組織說明問題,積極配合組織審查調查,主動上交違紀違法資金,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白曉林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在懲治腐敗高壓態勢的強大震懾下,“問題幹部”越來越認識到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與其擔驚受怕、惶惶度日,不如主動投案,早點交代問題。(記者 董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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