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方存在以下2種過錯行為,您可以要求更多損害賠償

法律 中捷普法 2019-07-11

【離婚時對方存在以下2種過錯行為,您可以要求更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婚姻法賦予無過錯方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為法律所特定。下面就如何行使這一權利進行明示。

一、形式條件:

(一)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及受理。

(二)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重婚;同居(與他人持續性共同生活,注:一夜情不算在此);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婚姻法第46條>

注:如夫妻雙方均具有上述過錯行為,那麼任何一方均喪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內容:包括物質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

三、形式的時間:

無過錯一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無過錯一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時,如未提出則有兩個例外:

1、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亦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2、離婚訴訟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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