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2019用人單位有以下3種行為,員工可主動要求賠償

法律 工作這一年 面試 石家莊普法 2019-04-08
勞動法規定,2019用人單位有以下3種行為,員工可主動要求賠償

員工作為生產力的創造者,實際上和用人單位是起著相輔相成關係的。畢竟公司的利益有時候也是需要勞動者來進行維持的,但有些公司或許會顯得十分的“愚笨”,把勞動者當做是最底層的存在,殊不知這樣的做法只會導致人員流失速度過快,從而造成自己企業的虧損。同時作為勞動者,我們都知道簽署合同後是有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但有些公司或許為了自己的一些小利益,故意壓榨員工利益,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在哪些情況下,員工是可以維護自己權益的。2019“勞動法”:用人單位有以下3種行為,員工可主動要求賠償。

勞動法規定,2019用人單位有以下3種行為,員工可主動要求賠償

1、私自延長試用期

一般來說,很多公司為了壓縮自己的用人成本,都會設置試用期,這也無可厚非,但實際上試用期也是根據簽署的勞務合同時間來制定的,並不是用人單位“獅子開口”自己要求的多少個月份。其實這樣做,用人單位已經觸犯了勞動法,試用期有著明確的規定,而且哪怕是在試用期想要進行辭退,也需要有著充分的證據證明此人“工作能力”不合適。但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沒有良心的公司,會採取“故意”試用期來榨乾勞動力,比如說安排1個月試用期,到達一個月後直接勸退,其實這種情況,員工也同樣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的。

勞動法規定,2019用人單位有以下3種行為,員工可主動要求賠償

2、不簽署勞務合同

我們都知道上班之後一定要簽署合同,這樣才能讓自己的權利得到法律的保護。但很多公司為了避免麻煩,在試用期的時候不會和員工簽署,這樣做已經是不對的,既然員工面試入職,那麼就代表已經符合公司規定,按道理是需要簽署正式合同的。同時也需要注意,就算延後簽署合同,也應該是和員工有過商量的,而不是到達時間後遲遲不簽署。如果公司有故意不簽署合同的行為,員工可以直接維權,保留上班期間的證據,勞動仲裁後是可以獲得雙倍工資的。

勞動法規定,2019用人單位有以下3種行為,員工可主動要求賠償

3、逼迫員工“自願”加班

實際上很多公司的老闆都還是非常機智的,他們心裡清楚,一旦要求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內加班,那麼自己是需要承擔加班費用。因此這些公司往往會使用一些小手段來逼迫員工進行所謂的“自願”加班,比如在節假日不加班就可能剋扣工資等等。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是不合理的事情,只要員工留好證據能夠證明自己是非自願的,那麼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同時也要注意,正因為很多公司耍小手段,他們往往不會把這些加班的條例形成文字證據,以為這樣就抓不到“小尾巴”,實際上在進行維權的時候,只要員工能夠提供反證,一樣是可以獲得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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