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婚後男方有這1種行為的,離婚時女方可得賠償金!

婚姻 法律 法制 法律視野 2018-12-09

案例。小王與小麗經人介紹後開始同居生活,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雙方經常發生爭吵,甚至打架,導致夫妻關係產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現隔閡。被告小王在吵架時經常毆打原告小麗,長期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給小麗的身心和健康帶來了很大的傷害。故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要求被告小王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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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在沒有充分了解的情況下便輕率同居生活可認定原被告婚前的感情基礎比較差。出現矛盾和分歧後,雙方不能冷靜的妥善處理,以至遇事後不是吵就是鬧,導致雙方的夫妻感情產生惡化。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對原告實施暴力行為,造成原被告分居,並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之規定”,足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沒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請求離婚,符合法定離婚情形,法院予以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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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共同生活期間,被告因家庭瑣事事實家庭暴力對原告致傷的事實有證據。故應認定被告的傷害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原告作為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金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如下:

一、准予小王小麗離婚。

二、限被告小王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給原告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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