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白了!婚內有這2種情況,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 ?? 法律 經濟 法務幫 2019-04-16

關注“法務幫”每天學習一點法律知識,法務幫免費為你提供各種法務諮詢!

明白了!婚內有這2種情況,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正常情況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的共同財產是不能進行分割的,因為夫妻財產關係與雙方的人身關係密不可分,一方面是為了共同生活的需要,維持大家穩定和諧的關係;另一方面是婚內共同財產的認定也比較複雜,對於分割後再產生的財產可能具有爭議,不利於夫妻在存續期間權利義務的履行。然而,立法者考慮到,當特殊情形出現不得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怎麼解決的問題,例外地規定了支持婚內財產分割的規定。

▌支持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依據:《婚姻法》解釋三

第四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明白了!婚內有這2種情況,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看看這一則案例:

男女雙方於婚前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房產,婚後取得房產證,登記於男方一人名下,並且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女方在家當全職太太沒有收入,男方則經營著一個小生意,收入還可以,因此孃家親戚經常向女方要錢,男方拒絕給錢。女方認為登記在男方名下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男方認為是其婚前個人財產,女方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分割該夫妻共同財產,但不要求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方要求分割財產的理由僅是為了自由支配夫妻共同財產,並不存在《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兩種婚內可以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即使存在這兩種情形,也需要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因此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

因此,對於上述兩種情形,我們應當理解好以下幾點:

1、一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需達到嚴重損害的程度,若僅是為一般的生活消費、經營支出則不達到這種程度;

2、一方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需具有故意的主觀意思,若是過失的或被欺騙而致財產損失的不算;

3、對於“負有法定撫養義務”,應從廣義上理解,既包括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也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及在其他祖父母、兄弟姐妹間具有撫養、贍養義務的情形;而“患重大疾病”,例如心臟病、糖尿病、惡性腫瘤等,普通的疾病不算;當然,根據入罪“舉輕以明重”原則,如果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拒絕支付相關費用的,也屬於這種情形,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明白了!婚內有這2種情況,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注意,因以上情形生活中一般難以舉證,或者不符合以上情形,我們建議可以先和另一方自行協商分配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因此,不想離婚的,可以嘗試和對方簽訂一份財產約定,在財產約定中列明家裡的財產歸屬以解決雙方的後顧之憂。

二、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上述案例中,女方作為一個全職太太,沒有經濟收入,一切開支都需要由男方支付,為避免生活上出現困難,女方完全可以在不離婚的前提下要求男方給付扶養費

學習法律知識,就在法務幫!免費的法律諮詢請私信“法務幫”!

明白了!婚內有這2種情況,也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