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海:三方面加強退市後投資者保護

中證網訊(記者 徐昭 昝秀麗)本週兩大交易所依法依規對*ST海潤、*ST上普、*ST華澤、*ST眾和等4家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而退市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19日在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採訪時建議,可從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導入公益訴訟制度、引入舉證責任倒置方式三方面加強退市後投資者保護。

劉俊海表示,退市必然導致對股民利益的損害。如果股民利益的損害和導致退市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責任人就必須勇於面對,要承擔對於受害股民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對此,劉俊海提出三個建議。一是在資本市場引進懲罰性賠償制度,上不封頂,下要保底,以此警示整個資本市場,教育全社會;二是將公益訴訟制度導入資本市場,希望證監會、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或者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勇於擔當,提起公益訴訟;三是在證券市場訴訟案件(包括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老鼠倉)中應該全面引入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由被告人自證清白。

與此同時,要激活四大法律責任,即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信用制裁。這樣才能切實扭轉“劣幣驅逐良幣”的亂象,讓“殭屍企業”“空殼公司”及時出清,資本市場才能充滿生機活力,才能把股市辦成國民財富中心,讓股市成為國民經濟的晴雨表、實體經濟的加油站、廣大投資者的聚寶盆,而不是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的取款機。

劉俊海認為,“殭屍企業”“空殼公司”長期混跡於中國資本市場,已經成為資本市場裡的毒瘤。嚴格落實退市主體責任,堅決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關鍵是要做到穩、準、狠。

穩,就是要按照法治的定力,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退市。要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和證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規則和相關的自律規則來出清“殭屍企業”“空殼公司”。準,就是要精準選擇出清對象,那些只從資本市場抽血,消耗資本市場正能量,給資本市場增加不安定因素,嚴重侵蝕投資者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的公司,讓股民割肉的公司都是出清的重點。狠,是指不為私情、不徇私情,在退市過程當中,不管是監管部門,還是證券交易所,要拒絕法外因素的干擾。

此外,劉俊海認為,目前退市制度和規則仍有待完善。一是體現在證券法層面上,目前證券法已經過三次審議,建議未來應進一步充實和完善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二是體現在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的層面上,其中在嚴格退市程序中,如若上市公司提出異議,可申請複議。例如在證券交易所有上訴複核委員會,除了內部的上訴複核之外,如果上市公司不服,建議也可提供提起司法審查的機會,確保退市決定能夠經得住法律的檢驗、社會的檢驗和歷史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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