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被法律寵溺”的邏輯何以生成?'

法律 刑法 民法 河南 西瓜 澎湃新聞 狄城普法驛站 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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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澎湃新聞

澎湃特約評論員 金澤剛

河南瓜農龐某追偷瓜人反而賠了錢一事,一波三折。

宋某(女)與其女兒耿某“順手摘了”龐某承包地中的八九個西瓜。龐某追趕中拉拽電動車把,致使耿某雙膝蓋擦傷。出警民警認為“西瓜價值小”,案件情節顯著輕微,對宋某及其女兒予以批評教育。經現場調解,由龐某賠償宋某300元錢。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很快出現反轉,先是偷瓜者“主動退還”了300元。8月4日,河南鶴壁市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宋某因為偷瓜被行政拘留3日;龐某不承擔責任;對涉事民警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並依紀依規作出處理。

明明是小偷偷東西在前,結果卻使得被偷的一方在法律上反而陷入被動的境地。“我偷我有理”“小偷被法律寵溺”的事,不是個案。去年7月,桂林的陳宇因抓前來家中行竊的小偷黃某,在二人撕扯的過程中摔倒,陳宇摔在黃某身上,黃某甚至隔著衣服咬了陳宇,陳宇這才敲打了其頭部和腿部,致其死亡,結果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直到今年7月,當地檢方才撤訴。

這種“我偷我有理”“你追小偷成被告”的邏輯何以生成?基層執法中的誤解究竟出在哪裡?

在法律層面,追趕小偷致其受傷甚至死亡的案件如何處理,涉及刑事與民事兩個層面的問題。

在刑事層面,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了“正當防衛。只有正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才負法定減輕或免除的刑事責任。

偷東西的行為無疑是不法侵害,面對不法侵害當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在正當防衛的認定中,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必須站在行為時的立場考慮,而非事後觀察,應當儘量避免“事後諸葛亮”,防止“唯結果論”。

在“偷瓜案”中,瓜農面對“小偷”只是拉拽了作為盜竊工具的電動車的車把,甚至都沒有直接對“小偷”動手,只是擦破了一點兒皮,這種正當防衛手段,不論從哪個角度說,都沒有“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再來看民事層面。我國《民法總則》第181條、《侵權責任法》第30條都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即,只有在“防衛過當”的情況下可能要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但是,如果一個在刑法上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卻要承擔民事責任,如何體現正當防衛的正當性和免責性呢?這不僅背離了設立正當防衛制度的應然之義,而且將民法與刑法人為的分割開來,其結果勢必是挫傷公民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

類似的“追小偷被處罰”的案件一再發生,其實歸根到底還是個別地方的執法邏輯出了問題。如果不能把案件當成一個整體看待,不考慮追小偷的合法性和正義性,人為分割了盜竊在先、失主正當防衛在後的過程,結果就是“偷是偷,追是追”,一個案子生生被拆成兩件。而且,當偷的“情節輕微”時,“追“的責任反而越來越大,失主動輒得咎。小偷兒在逃跑過程中,擦破點兒皮,就需要法律去貼創可貼,那麼怎麼撫慰真正的受害者的傷痛?

處理了“亂斷西瓜案”的派出所責任民警之後,也該對類似的“追小偷案”的處理政策,好好洗一個澡,別都等著輿論來推動。

(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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