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散煤被拘”事件需用法治畫上句號

■ 社論

“拘留燒散煤用戶”無論是內容有誤還是執法不當,暴露出的都是法治意識欠缺。

12月7日,河北曲陽縣環保局官方微信公號“曲陽環保”發佈推文《我縣拘留2名燃燒散煤用戶》,稱自11月26日起查處34名違規燃用劣質散煤人員中,其中有2人不聽勸導二次違規被行拘。此事一時間引發廣泛爭議。

在政務發佈平臺宣稱對燃燒散煤者行政拘留,本就值得推敲,但更耐人尋味的是當地迴應口徑的變化:

先是曲陽縣大氣汙染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稱,“對於違規使用劣質散煤的村民,我們第一次發現只是訓誡,勸其改正,不聽勸阻繼續使用劣質散煤的才給予治安拘留。”

之後該縣環保局工作人員又稱,標題可能“措辭不當”,被拘用戶系不聽勸阻二次使用劣質煤才被治安拘留。

沒多久後,曲陽縣政府發文致歉,稱此消息內容有誤,系工作人員失誤所致。曲陽縣沒有對燃用劣質散煤用戶進行過拘留,只給予了批評教育。文中2張圖片實為12月6日因非法排汙接受詢問的兩名當事人照片。

“拘留燃燒散煤用戶”到底是執法層面的誤操作,還是內容發佈環節的“失誤”,很多人已雲裡霧裡。考慮到“官宣”口徑的多變易導致政府公信力受損,當地有必要在徹底如實還原真相的同時,將對事件核實的過程也予以公開,用更充分的信息披露去消弭公眾疑竇。

如果該事件確實只是“內容有誤”,不存在執法動作用力過猛的情況,那問題更多地應歸咎於政務信息發佈的審核機制不足。但若屬於一不小心就“真相了”的自曝問題執法,那執法手段合理性則顯然應成追問的焦點——這是公眾最不願看到的情形。

去年底,忻州建築工人因在夜間燃煤炭取暖被行拘5天事件,就曾引發軒然大波。此次真實性存疑的“拘留燃燒散煤用戶”事件,之所以在曝出後引起巨大爭議,也是因為引燃了公眾對於“以治汙名義亂執法”的憂慮。而這份憂慮,顯然值得正視。

地方鐵腕治汙,本無可厚非,尤其是對那些治汙“壓力山大”的煤炭集散地來說,打擊劣質散煤更是迫在眉睫。畢竟,燃燒劣質散煤排碳量是清潔煤的好幾倍。正因如此,11月下旬曲陽縣連續召開空氣質量會商工作會議時,就治理散煤汙染問題提出的10項措施中,就包括“對汙染空氣環境的人員進行拘留”等高壓措施。

問題是,拘留處罰作為嚴厲程度僅次於刑事處罰的處罰措施,不能輕易對使用散煤者使用——哪怕其不聽勸阻。對個人採取行政拘留措施,必須於法有據,而不能動輒做擴張性解釋。像對“不聽勸阻二次使用劣質煤”行拘屬實,就明顯缺乏法理依據。

起初曲陽有官員稱,處理依據是當地管控劣質散煤的通知要求。但行政拘留的適用情形只能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這類紅頭文件劃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確明確了拒不執行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情節嚴重的可拘留,但這裡的緊急狀態跟汙染應急不是一回事,也非縣級政府能“啟動”的。

說到底,治理劣質煤汙染,前提必須是“依法”。在依法的基礎上,完全可以採取靈活措施,比如嚴管銷售者,而非將槍口對準末端使用者;比如像北京那樣,以清潔煤上門替換劣質煤。

回到該事件上,無論是內容有誤還是執法不當,暴露出的都是法治意識欠缺。希望此事最終用法治畫上句號,也希望該事件激起的輿情反彈能倒逼更多地方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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