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有色職工盜賣公司備件230萬元 一審獲刑五年九個月

法律 銅陵有色 刑法 有色金屬 手機和訊網 2017-06-10
銅陵有色職工盜賣公司備件230萬元 一審獲刑五年九個月

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和訊網消息 6月9日,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李敬爭、陳曄貪汙二審刑事判決書。銅陵有色分公司冬瓜山銅礦採礦工區備品備件管理員陳曄、李敬爭合謀利用陳曄擔任冬瓜山銅礦採礦工區備品備件管理員的職務便利,竊取公司備品備件非法所得共計237.156萬元。二人犯職務侵佔罪,陳曄一審獲刑五年零九個月;李敬爭獲刑五年零二個月。

宣判後,被告人李敬爭不服,向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二審法院重新查證,決定撤銷原審判決,上訴人李敬爭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指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敬爭,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於河南省沈丘縣,漢族,文盲,從事廢舊物品收購,住河南省沈丘縣。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貪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銅陵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陳曄,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於安徽省樅陽縣,漢族,中專文化,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銅礦採礦工區技術、備件管理員,住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2016年9月3日因涉嫌犯貪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銅陵市看守所。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法院審理銅陵市銅官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曄、李敬爭犯貪汙罪一案,於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皖0705刑初335號刑事判決。宣判後,被告人李敬爭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軍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李敬爭及其辯護人汪衛平、原審被告人陳曄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敬爭向擔任銅陵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銅礦(以下簡稱冬瓜山銅礦)採礦工區備品備件管理員的被告人陳曄提供備件型號,並約定好價格,陳曄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盜出單位備件交給李敬爭運到河南省沈丘縣賣給他人。從2008年11月起至案發,被告人陳曄、李敬爭盜賣冬瓜山銅礦備品備件非法所得共計237.156萬元。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陳曄、李敬爭合謀利用陳曄擔任被害單位備件員的職務便利,通過竊取的方式,非法侵佔公司財物,價值人民幣237156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被告人陳曄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被告人李敬爭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二個月;責令二被告人退賠被害單位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銅礦人民幣237.156萬元。

宣判後,上訴人李敬爭上訴提出:1、其與陳曄之間缺乏共同職務侵佔犯罪故意,不構成職務侵佔罪,原判定性錯誤;2、其行為即使構成職務侵佔罪,因二人在合作備件買賣之前,還合作廢舊鑽頭、鑽桿業務,其也是將款項支付到陳曄銀行卡上,職務侵佔犯罪數額應當從陳曄購買福特福克斯轎車時間即2012年5月用該車運贓起算,原判認定犯罪數額錯誤;3、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屬於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李敬爭與原審被告人陳曄利用陳曄的職務便利盜賣單位備件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職務侵佔罪。原審被告人陳曄利用職務便利盜出單位備件對犯罪的完成起到關鍵作用,事後並佔有大部分贓款,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大,系主犯,上訴人李敬爭首起犯意,並負責銷贓,作用次之,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上訴人李敬爭及其辯護人認為其系從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依法有據,本院予以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維持原審判決第一、三項,即“一、被告人陳曄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九個月;三、責令二被告人退賠被害單位銅陵有色金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銅礦237.156萬元。”;撤銷原審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李敬爭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二個月。”;(2017)上訴人李敬爭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並指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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