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定證據種類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所有證據應圍繞證據三種屬性:客觀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來舉證、質證。必須在法庭上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1.當事人的陳述
原、被告應當真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語言儘量簡潔、最好按照時間發展順序陳述,做到分時段,讓法官可以快速瞭解案情,留下比較好的印象,有利於案件進展。
原、被告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兩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原、被告對鑑定意見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問題提出意見,視為原、被告的陳述。
2.書證
原、被告應當準備真實、合法、與案件有關聯性的書證。儘量準備原件,複印件提交法院,根據被告人數,來決定證據的份數。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3.物證
原、被告應當準備真實、合法、與案件有關聯性的物證。物證原物、與原物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錄像資料,證明力一般大於一般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4.視聽資料
原、被告應當準備真實、合法、與案件有關聯性的視聽資料。應當保證完整性,保證清晰無疑點,有時效性的視聽資料,應當提前保存。需要提交法庭的應刻成光盤,按照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份數。
5.電子數據
原、被告應當準備真實、合法、與案件有關聯性的電子數據。電子數據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6.證人證言
(1)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人民法院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預繳證人出庭作證費用;
(3)證人作證應簽署保證書;拒絕籤保證書的,不得作證。
7.鑑定意見
(1)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2)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8.勘驗筆錄
(1)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可以對物證或現場進行勘驗;
(2)可以要求鑑定人參與勘驗,必要時,在勘驗中進行鑑定。
歡迎關注京益企業法律顧問,您有法律問題,可私信或者留言給我們。
往期熱文推薦:
一般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可抵扣增值稅?沒有專票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