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提新車,卻發現貨不對版?香洲買家這樣維權...

法律 珠海香洲 2019-04-28
喜提新車,卻發現貨不對版?香洲買家這樣維權...

當你發現新買的車貨不對版

這種情況怎樣去正確維權呢?

近日,香洲法院對一起

因運輸車定製車廂高度不符合約定

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判令某汽貿公司向買家李先生

返還購車款4萬元,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

我們來看看事情的經過吧

喜提新車,卻發現貨不對版

2018年3月9日,李先生在沒有現車觀看的情況下與珠海某汽貿公司簽訂《車輛購銷協議》約定:李先生向該汽貿公司訂購一臺倉柵式運輸車。該協議約定對車輛價款(23.5萬元)、質量、付款期限和方式、逾期提車後果等內容作出了約定。還在備註欄中以手寫體註明“車廂要求,底板5釐,邊板1.5釐……保證做廂拆掉頂部水管與駕駛樓高低持平”。李先生也於同日向汽貿公司支付了購車定金2萬元。

一個月後,李先生接通知到汽貿公司處看車,但當時看到的車輛是裸車,沒有車廂。於是要求汽貿公司儘快按照《車輛購銷協議》備註欄中關於車廂要求的約定,安裝車廂。同時,李先生應汽貿公司的要求,又支付了4萬元購車款。

又過了九天,汽貿公司通知李先生提車,發現該車駕駛樓與擋風板之間是有間隔,車廂頂部水管拆除後,車廂高度與安裝在駕駛樓頂上的擋風板基本持平,卻高出駕駛樓甚多,認為車輛車廂不符合雙方關於車廂高度的約定,並要求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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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貿公司則認為,車輛是按照雙方在備註欄內的約定製作的,同時也是符合相關國家規定的。如果按照李先生的要求進行改裝,車輛是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不能上牌,更不能上路行駛。

雙方僵持了很久,無奈之下李先生只好一紙訴狀把汽貿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雙倍償還購車定金4萬元和購車款4萬元。汽貿公司接到訴狀後又向法院提出要求李先生繼續支付剩餘車款17.5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反訴請求。

法院:賣家違約,需賠付雙倍訂金

庭審中,汽貿公司主張駕駛樓包括其頂上安裝的擋風板,李先生則主張不包括。但汽貿公司提供的圖片卻顯示,該型號倉柵式運輸車有的駕駛樓頂安裝了擋風板,有的卻沒有安裝。

香洲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協議約定的駕駛樓並不包括安裝在其頂部的擋風板在內,理由如下:首先,車輛駕駛樓和擋風板是有間隔的,兩者完全可以分開。所以,即便李先生簽訂購車協議時知道涉案車輛是有安裝擋風板,也不能當然認為協議約定的駕駛樓當然包括擋風板。

其次,汽貿公司提供的涉案類型的車輛圖片顯示,有的車輛駕駛樓頂部安裝有擋風板,有的車輛則未安裝。這也能說明擋風板非為該類型車輛駕駛樓的必要組成部分。

最後,即便該類型車輛均有擋風板,但雙方簽訂協議並無現車供李先生查看,汽貿公司當時也未告知李先生車輛是有擋風板的,更未告知駕駛樓包含其頂上的擋風板。所以,其相應主張不具有事實依據,法院未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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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汽貿公司的行為構成違約,其不但無權請求李先生繼續支付剩餘車款,還應當返還李先生已支付的購車款。同時,汽貿公司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最終判決汽貿公司向李先生返還購車款4萬元,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並駁回汽貿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法官釋法

近期,西安“奔馳事件”引起社會公眾的廣泛熱議。但熱議之餘,鮮有人知道如果今後自己遇到相同的情況如何正確地維權。

從民法角度來講,購車人與汽車銷售商之間為買賣合同關係。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角度來看,購車人的身份一般為消費者,銷售商的身份為經營者。

如果存在車輛質量不符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情況,消費者可視情況合理選擇要求銷售商承擔修理、更換、退貨、減少價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預交定金的,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

如果經營者銷售汽車對消費者存在欺詐性行為,消費者可依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經營者主張懲罰性賠償。因此,消費者在遇到車輛質量問題時,可以依法依約向經營者主張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必要時可以求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或者直接選擇司法途徑解決。

編輯:香洲君

來源:香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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