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過程中法院應如何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10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彙總)丨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

法律 刑法 財會 投資 經濟 濟南市中法院 2018-11-30
執行過程中法院應如何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10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彙總)丨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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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248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時,因搜查財產屬於比較嚴厲的強制手段,所以在執行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由院長簽發搜查令,並嚴格組織執行。本文就執行中有關搜查被執行人財產的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及可供參考的規範性文件及相關典型案例和裁判要點梳理彙總如下:

執行過程中法院應如何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10部法律司法解釋及典型案例梳理彙總)丨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

一、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民訴法》

第二百四十八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2、《民訴法解釋》

第四百九十六條【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會計賬簿】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其處理外,還應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搜查措施。


第四百九十七條搜【搜查程序】

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工作證件。


第四百九十八條【採取搜查措施的具體要求】

人民法院搜查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以及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

搜查婦女身體,應當由女執行人員進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搜查過程中發現財產的處理】

搜查中發現應當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財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五百條【製作搜查筆錄】

搜查應當製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捺印或者蓋章的,應當記入搜查筆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三十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搜查。


第三十一條【搜查中的強制開啟】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櫃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7〕8號】

第十四條【搜查被執行人財產】

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財產或者資料的處所、箱櫃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法〔2016〕373號】

第三條【對被執行人隱匿且拒不交出的資料採取搜查措施】

本規定第一條第三項中的“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是指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

(一)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

(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

(三)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本款第二項規定的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

(四)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採取搜查措施;

(五)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採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人民法院應當將財產調查情況記錄入卷。

6、《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加強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2017.01.09】

第五條【慎重使用搜查措施】

規範自身司法行為,改進辦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減少對產權主體合法權益和正常經濟活動的損害及影響。嚴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經濟糾紛。嚴禁使用當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辦公設備,或者以辦案為名到發案單位吃、拿、卡、要、報。嚴禁干預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查封、扣押、凍結、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對於涉嫌犯罪的各類產權主體主動配合調查,認罪態度好,犯罪情節較輕,且沒有社會危險性的,一律不採取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對於不涉案的款物、賬戶,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資料、涉案人員近親屬的合法財產等,一律不查封、扣押、凍結。對於涉及企業和投資、生產、經營者、科技創新人員犯罪的舉報,經查證失實的,及時澄清事實。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流程公開的若干意見》【法發(2014)18號】

第三條【應向當事人及代理人公開搜查信息】

下列執行案件信息應當向當事人及委託代理人公開:

(四)採取強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罰款、拘傳、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等信息;

8、《北京市法院執行案件辦理流程與執行公開指南》【京高法發〔2014〕183號】

第九條【採取搜查措施】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或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搜查時,搜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以及通知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搜查應制作搜查筆錄,並且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錄像或拍照。搜查中發現的財產,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並製作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由在場人簽字。

搜查女性身體的,應由女性執行人員或法警進行。

9、《北京市法院執行工作規範》【2014.01.01】

第二百二十條【採取搜查措施的決定】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或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院長簽發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一條【搜查的程序】

搜查時,搜查人員應當按規定著裝並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證件。搜查對象是公民的,應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以及通知基層組織派員到場;搜查對象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通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有上級主管部門的,也應通知主管部門有關人員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搜查。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搜查現場。搜查中發現的財產,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並製作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由在場人簽字。

搜查女性身體的,應由女性執行人員或法警進行。

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可能存放隱匿財物及有關證據材料的封閉場所、箱櫃等,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開啟,拒不開啟的,可以強制開啟。

對存放在金融機構保險箱中的財物、財產憑證及有關證明材料,義務人拒不履行開箱手續的,可通知有關金融機構協助強制開啟,有關金融機構應當配合。


第二百二十二條【搜查筆錄】

搜查應制作搜查筆錄,由搜查人員、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在搜查筆錄中載明。

對搜查過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錄像或拍照。錄像及照相資料應當入檔備查。

10、《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魯高法〔2017〕36號】

第八條【執行法院出具搜查令收集證據材料】

收集證明被告人有履行能力的證據材料,包括:

(一)證明被執行人、擔保人擁有清償判決、裁定確定債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財產的有關證據材料;或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或者委託他人在判決、裁定確定期間完成判決、裁定確定應履行的行為義務的證據材料。包括:(1)執行法院為調查被執行人、擔保人財產情況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關筆錄;

二、實務要點及參考案例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拒絕履行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山東齊紡市場服務有限公司、山東世紀德潤置業有限公司及淄博賈黃市場發展有限公司三公司由一個主體統一管理貨幣資金、單位證照及印章,存在實質上的人員、財務混同。且淄博賈黃市場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強系被執行人山東世紀德潤置業有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並從該被執行人處領取工資,能夠認定兩被執行人及異議人存在隱匿財產、惡意逃避執行的行為。故,本院對異議人物品採取的執行措施,並無不當。”

【案例來源】《淄博賈黃市場發展有限公司、山東東嶽化工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山東省桓臺縣人民法院(2017)魯0321執異77號】

2、在法院對被執行人依法採取搜查措施後,依然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法院可裁定終結本次執行。

【裁判原文】本院認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存款、車輛及房產權屬等財產情況。如有隱匿財產的情況,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依據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陳朝豔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進行查詢,陳朝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依法搜查陳朝豔的住處,也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因陳朝豔獨自撫養兩個未成年子女,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宜採取拘留措施,本院已對陳朝豔進行了訓誡,陳朝豔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出具了具結悔過書,本院已將陳朝豔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綜上,本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本院依法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來源】《異議人周桂秀與被執行人陳朝豔健康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江蘇省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2015)浦執異字第40號】

3、在執行中,人民法院可就被執行人隱匿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採取搜查措施。

【裁判原文】異議人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四百九十六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其處理外,還應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搜查措施。而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以及第三人都沒有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會計憑證,提供的所謂賬本都是無法認定的‘白條帳’,而一審法院卻認定秀峰法院執行局查封的桂林銀行的款項屬於本案第三人桂林市未來外語培訓,我們認為,無任何事實依據,全憑被上訴人一家之言,故肯請二審法院撤銷原裁定,依法改判。”

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是被上訴人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2015)秀執異字第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駁回徐豔影的異議請求而提起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被上訴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符合法律規定。故一審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來源】《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行與橫山縣清源大酒店有限公司、張治斌、張玉琴公證債權文書執行裁定書》【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陝執復41號】

作者:李舒 唐青林 吳志強 來源:保全與執行

編輯丨段全志

審核丨李冬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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