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利聊政採(205):可以限制投標包數和中標包數嗎?

法律 政府採購信息網 2019-06-28
亞利聊政採(205):可以限制投標包數和中標包數嗎?

易採通有問有答頻道的網友最近提了一個問題:一個招標項目分了4個包,採購人要求4個包由不同的投標人來中標,也就是說,一個投標人最多隻能中標一個包。同時,為使每個包的競爭更充分,採購人還要求投標人必須投2個以上的包。網友問,這樣做可以嗎?

這個案例實際有兩個問題需要回答:第一,可以限定投標人的投標包數嗎?第二,可以限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嗎?

在政府採購實務操作中,採購人為了保證項目實施進度,會根據自身和潛在投標人的情況,將招標項目分成若干標段,由多個投標人中標,中標人集中資源完成各自中標的標段,保證整個項目的進度。所以,分標段招標是常見的現象。

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但是,法律、法規未就同一個投標人在多個標段投標以及同時中標多個標段的情況作出規定。對此,《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招標人應當根據標段劃分、潛在投標人數量及其資格能力和生產要素配置狀況,以保證充分競爭和避免規避招標等為前提,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依法科學合理作出規定。

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看,對同一個投標人在多個標段投標以及同時中標多個標段屬於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規定事項。法律並未禁止招標人作出限定投標人的投標包數和限定投標人的中標包數的規定。

先來談第一個問題,劃分標段是採購人的權力,可是投標卻是投標人的權力。投標人是否參加投標、投哪個包或哪幾個包,應完全由投標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包括招標人不應加以干涉或引導。因此,不建議招標文件作“投標人必須投2個以上的包”的規定。

再看第二個問題,為避免投標人中標包數過多,因受資源投入限制,而無法保質保量按期完成招標項目,增加合同履行的風險,採購人限制投標人的中標包數,即“兼投不兼中”是可行的。

限制投標人中標包數不等於可以隨意操作。在實踐中,有的讓評標委員會啟動澄清程序,利用澄清環節做工作讓投標人自動放棄;也有的評標委員會協商評分,對已在其他標段中標的投標人人為打低分,讓其中不了標;還有的評標結束後,以各種理由拒籤合同,強行迫逼中標人放棄,等等。這些都不是法律法規允許的行為。

限制投標人投標包數和中標包數,怎樣才是依法科學合理呢?首先,要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包括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作出規定。要讓潛在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知悉,這是招標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其次,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對此事項的規定要具體,清楚,無岐義,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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