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公檢法聯合出臺意見重拳打擊“老賴” 12種耍賴行為納入“拒執罪”

法律 刑法 法制 社會 大寧網 2017-06-04

大寧網消息(記者 吳寧寧) 今後,“老賴們”若存在12種“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記者從市檢察院獲悉,近日,該院與市中級法院、市公安局聯合出臺了《關於貫徹落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福建省公安廳 關於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明確相關規定。

根據意見,人民法院在辦理執行案件時,應當對相關證據材料進行收集、甄別、固定、保存。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已涉嫌犯罪的,在30日內將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後,應當在30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偵查工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調查、核實及補充偵查;移送的材料中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的,應當進行轉化,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重新調查、核實相關證據等,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對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3日內送達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或單位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意見明確,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或單位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具有以下12種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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