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遷人收到這兩樣東西,就要提高警惕了!

法律 農村改革 社會 京平律師事務所 京平律師事務所 2017-10-07

徵地拆遷過程中,徵遷方會不時張貼、下發一些書面材料或者文書,這些材料紛紛籍籍,所起的作用不盡相同,有的只是起傳達信息或者宣傳動員的作用,比如“明白紙”、“致被拆遷人的一封信”等等。但有的材料卻與被徵遷人的權益密切相關,實實在在地影響著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不加重視,將產生嚴重的法律後果。所以,京平律師提醒被徵遷人,當你收到以下兩樣東西,千萬別再漫不經心,要提高警惕了!

被徵遷人收到這兩樣東西,就要提高警惕了!

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

想必一部分始終未與徵遷方達成一致並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被徵遷人,對於限期拆除決定書或者限期拆除通知書應該不陌生,居住了幾十年甚至一輩子的房子平時無事,一到拆遷時反而成了違建,要被限期拆除。以拆違替代拆遷,這正是徵遷中徵遷方慣用的方式,藉此達到低成本快速拆遷的目的。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被徵遷人如果收到該文書,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認為它是違法的就沒有法律效力,在作出機關自行撤銷或者通過法律途徑撤銷之前,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通知書)是會對你產生實際影響的。如果不通過複議或訴訟撤銷掉,一旦文書生效,下一步面臨的很可能就是強拆!

被徵遷人收到這兩樣東西,就要提高警惕了!

限期騰地決定書(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限期騰地決定書或者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一般是在前期程序基本上已經走完,被徵遷人依然沒有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也沒有搬遷、交出土地的情況下下發的。這份文書下發以後,同樣是需要被徵遷人嚴肅認真對待的,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法律程序(複議60日;訴訟6個月),否則徵遷方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旦徵遷方申請法院強拆而法院也作出了強制執行裁定,那專業律師此時能做的就很有限了,因為留給律師的操作空間被壓縮得幾乎沒有了。

被徵遷人收到這兩樣東西,就要提高警惕了!

京平拆遷律師常常聽到被徵遷人這樣的說法:“這個文書是違法的,我沒有簽收,對我不產生效力的。”但現實並非如此,對於拒絕簽收的被徵遷人徵遷方會採取留置送達的文書送達方式,拒絕簽收並不能一概拒絕掉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反而可能帶來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因此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收到以上法律文書時,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掉以輕心,這些文書應成為啟動法律程序的“通知單”,收到這些文書的被徵遷人請及時諮詢專業拆遷律師,通過律師制定的具體方案去撤銷掉,而不要握在手裡成為“定時炸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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