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傷索賠,這六個“知識點”你必須瞭解(二)

上一節,我們講了“什麼是工傷”,那麼初步判斷是工傷後,接著該怎麼處理呢?就是要申請工傷了。申請工傷的前提是什麼呢?就是要確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本節我們接著來講工傷索賠的第二個知識點-“勞動關係的確認”。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經濟關係的統稱。由此可見,勞動關係必須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換言之,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勞動者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工傷索賠,這六個“知識點”你必須瞭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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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的聯繫

  1. 有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有力證據。

2.無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因此無勞動合同也可認定勞動關係。

二、無勞動合同情形下認定勞動關係的要素

1.法律依據

關於勞動關係如何認定的問題,《勞動法》並沒有作出規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發佈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就事實勞動關係如何認定作出了規定,此後司法實務中遂將《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內容視為構成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並作為勞動關係的認定標準。由於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合同法》仍然未就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作出規定,故而該認定標準一直沿用至今。

《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條例解析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根據以上可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稱為“用人單位”。而後面的“等”字,說明列舉未盡。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以上可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這種條件下,可以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視為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根據以上可知:依法成立的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以上可知:分支機構也可以成為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在對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的規定多為授權性的,而對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從保護勞動者利益出發,作了具體排除性規定。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大體有四類:

  •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 精神病患者;
  • 行為自由被剝奪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我們只需對公民的勞動行為能力作出認定,即可實現對公民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確定與否。

(三)特殊主體

  •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是否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是勞動合同終止與否的分界線,而並非勞動者是否達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齡。

換句話說:勞動者即使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只要未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就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之間可以成立勞動關係。而之後則喪失勞動者的主體資格,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再成立勞動關係,只能按照勞務關係來處理。

  •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不能稱之為勞動者的,其與所在單位之間也不成立勞動關係,而是成立聘任關係或者人事關係。

  • 在校學生

在校學生的勤工儉學,並未以就業未目的,因此也不屬於勞動關係。

  •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

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港、澳、臺居民只有依法取得就業證件,或者外國人持有《外國專家證》並取得《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才具備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其與中國或者內地的用人單位才能建立勞動關係。

  • 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

《貫徹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四條規定,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也就是說,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是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的。

三、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提供以下材料舉證存在勞動關係。

  •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流水;
  • 工作證、上崗證、工卡、飯卡或者工作服;名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
  • 考勤表、加班表;
  • 工傷現場的照片或搶救記錄;
  • 合格員工的證人證言;
  • 工傷後的賠償談判記錄、協議書、錄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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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勞動關係認定爭議的處理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有爭議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衝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 若不是勞動關係,則無法申請工傷賠償,那麼可以申請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是一般僱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發生的身體損害,雙方是民事關係。
  • 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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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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