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法律 刑法 上杭 深高速 交通 摩托車 泉州 福建法治報 201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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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的人開車就是一個“隱形炸彈”,醉酒駕駛害人害己。新交規加大了對飲酒和醉酒駕駛的處罰,但依然有很多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酒後駕駛。那麼“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處罰標準是否一樣呢?今天,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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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的人開車就是一個“隱形炸彈”,醉酒駕駛害人害己。新交規加大了對飲酒和醉酒駕駛的處罰,但依然有很多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酒後駕駛。那麼“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處罰標準是否一樣呢?今天,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案例。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案例一

人醒酒未醒 校長被查獲

多年駕齡未違章未出過事故,良好記錄卻因“隔夜酒”栽了跟頭。面對醉駕刑罰,小學校長項某在法庭上悔恨不已。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項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

2月27日上午,項某駕駛小型轎車,從長深高速姑田收費站上高速公路往朋口方向行駛,當其行駛到長深高速朋口收費站出口時,遇執勤民警例行檢查。民警發現項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檢驗,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2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面對檢測結果,項某吃驚之餘大呼後悔。原來項某當天並未喝酒,而是前一天晚上與朋友相聚喝了十餘杯米酒,早上醒來自覺頭腦清醒,沒有問題,就心存僥倖開車上路。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項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項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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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的人開車就是一個“隱形炸彈”,醉酒駕駛害人害己。新交規加大了對飲酒和醉酒駕駛的處罰,但依然有很多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酒後駕駛。那麼“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處罰標準是否一樣呢?今天,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案例。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案例一

人醒酒未醒 校長被查獲

多年駕齡未違章未出過事故,良好記錄卻因“隔夜酒”栽了跟頭。面對醉駕刑罰,小學校長項某在法庭上悔恨不已。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項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

2月27日上午,項某駕駛小型轎車,從長深高速姑田收費站上高速公路往朋口方向行駛,當其行駛到長深高速朋口收費站出口時,遇執勤民警例行檢查。民警發現項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檢驗,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2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面對檢測結果,項某吃驚之餘大呼後悔。原來項某當天並未喝酒,而是前一天晚上與朋友相聚喝了十餘杯米酒,早上醒來自覺頭腦清醒,沒有問題,就心存僥倖開車上路。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項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項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喝酒的人開車就是一個“隱形炸彈”,醉酒駕駛害人害己。新交規加大了對飲酒和醉酒駕駛的處罰,但依然有很多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酒後駕駛。那麼“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處罰標準是否一樣呢?今天,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案例。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案例一

人醒酒未醒 校長被查獲

多年駕齡未違章未出過事故,良好記錄卻因“隔夜酒”栽了跟頭。面對醉駕刑罰,小學校長項某在法庭上悔恨不已。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項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

2月27日上午,項某駕駛小型轎車,從長深高速姑田收費站上高速公路往朋口方向行駛,當其行駛到長深高速朋口收費站出口時,遇執勤民警例行檢查。民警發現項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檢驗,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2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面對檢測結果,項某吃驚之餘大呼後悔。原來項某當天並未喝酒,而是前一天晚上與朋友相聚喝了十餘杯米酒,早上醒來自覺頭腦清醒,沒有問題,就心存僥倖開車上路。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項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項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法官提醒

1、公職教師屬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的降崗或撤職

公職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人員,對其處分適應《教師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這裡是“可以”解除,就是說“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一般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解除合同(開除)。

2、“隔夜酒”案件多發,往往“人醒了,酒未醒”

近年來,因“隔夜酒”引發的酒駕案件多發,部分司機以為前晚喝酒,早上醒來人沒事就可開車上路,結果往往“人醒了,酒未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然超標。

“隔夜酒”也是酒,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即可構成醉酒駕駛,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正視“隔夜酒”的危害。前一天晚上飲酒較多的,隔天酒精可能尚未完全分解,千萬不要疏忽大意或心存僥倖去碰方向盤,應儘量避免開車,堅決杜絕“隔夜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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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的人開車就是一個“隱形炸彈”,醉酒駕駛害人害己。新交規加大了對飲酒和醉酒駕駛的處罰,但依然有很多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酒後駕駛。那麼“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處罰標準是否一樣呢?今天,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案例。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案例一

人醒酒未醒 校長被查獲

多年駕齡未違章未出過事故,良好記錄卻因“隔夜酒”栽了跟頭。面對醉駕刑罰,小學校長項某在法庭上悔恨不已。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項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

2月27日上午,項某駕駛小型轎車,從長深高速姑田收費站上高速公路往朋口方向行駛,當其行駛到長深高速朋口收費站出口時,遇執勤民警例行檢查。民警發現項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檢驗,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2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面對檢測結果,項某吃驚之餘大呼後悔。原來項某當天並未喝酒,而是前一天晚上與朋友相聚喝了十餘杯米酒,早上醒來自覺頭腦清醒,沒有問題,就心存僥倖開車上路。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項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項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法官提醒

1、公職教師屬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的降崗或撤職

公職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人員,對其處分適應《教師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這裡是“可以”解除,就是說“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一般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解除合同(開除)。

2、“隔夜酒”案件多發,往往“人醒了,酒未醒”

近年來,因“隔夜酒”引發的酒駕案件多發,部分司機以為前晚喝酒,早上醒來人沒事就可開車上路,結果往往“人醒了,酒未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然超標。

“隔夜酒”也是酒,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即可構成醉酒駕駛,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正視“隔夜酒”的危害。前一天晚上飲酒較多的,隔天酒精可能尚未完全分解,千萬不要疏忽大意或心存僥倖去碰方向盤,應儘量避免開車,堅決杜絕“隔夜酒駕”。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案例二

緩刑期醉駕 取保又再犯

2017年9月,廖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2個月。緩刑考驗期間,2018年5月14日晚,廖某酒後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二輪摩托車被民警查獲。經檢驗,廖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5.28mg/100ml,超過醉駕標準。廖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並取保候審,機動車駕駛證也被依法吊銷。但廖某並沒有吸取教訓。2019年2月21日晚,廖某酒後無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上高速,行駛至廈蓉高速公路龍巖西收費站時,被高速交警當場查獲。經檢驗,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9.08mg/100ml。

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廖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廖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且在取保候審期間在高速公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據此,上杭法院對廖某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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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的人開車就是一個“隱形炸彈”,醉酒駕駛害人害己。新交規加大了對飲酒和醉酒駕駛的處罰,但依然有很多人懷著僥倖的心理酒後駕駛。那麼“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處罰標準是否一樣呢?今天,讓我們來看看這些案例。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案例一

人醒酒未醒 校長被查獲

多年駕齡未違章未出過事故,良好記錄卻因“隔夜酒”栽了跟頭。面對醉駕刑罰,小學校長項某在法庭上悔恨不已。近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案,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項某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元。

2月27日上午,項某駕駛小型轎車,從長深高速姑田收費站上高速公路往朋口方向行駛,當其行駛到長深高速朋口收費站出口時,遇執勤民警例行檢查。民警發現項某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遂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檢驗,項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2.29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

面對檢測結果,項某吃驚之餘大呼後悔。原來項某當天並未喝酒,而是前一天晚上與朋友相聚喝了十餘杯米酒,早上醒來自覺頭腦清醒,沒有問題,就心存僥倖開車上路。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項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項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法官提醒

1、公職教師屬事業單位人員,被判刑的降崗或撤職

公職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人員,對其處分適應《教師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這裡是“可以”解除,就是說“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一般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解除合同(開除)。

2、“隔夜酒”案件多發,往往“人醒了,酒未醒”

近年來,因“隔夜酒”引發的酒駕案件多發,部分司機以為前晚喝酒,早上醒來人沒事就可開車上路,結果往往“人醒了,酒未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仍然超標。

“隔夜酒”也是酒,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即可構成醉酒駕駛,在此提醒廣大駕駛員朋友正視“隔夜酒”的危害。前一天晚上飲酒較多的,隔天酒精可能尚未完全分解,千萬不要疏忽大意或心存僥倖去碰方向盤,應儘量避免開車,堅決杜絕“隔夜酒駕”。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案例二

緩刑期醉駕 取保又再犯

2017年9月,廖某因犯開設賭場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2個月。緩刑考驗期間,2018年5月14日晚,廖某酒後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二輪摩托車被民警查獲。經檢驗,廖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55.28mg/100ml,超過醉駕標準。廖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並取保候審,機動車駕駛證也被依法吊銷。但廖某並沒有吸取教訓。2019年2月21日晚,廖某酒後無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上高速,行駛至廈蓉高速公路龍巖西收費站時,被高速交警當場查獲。經檢驗,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9.08mg/100ml。

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廖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依法應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廖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且在取保候審期間在高速公路上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應從重處罰。據此,上杭法院對廖某撤銷緩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500元。

警示 | 這些“特殊身份”的人酒駕後,法律會特殊“關照”

法官提醒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取保候審期間犯罪的,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還可以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作者:福建法治報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溫東英 袁英 羅小麗

值班編輯:謝夢遠

福建法治報原創:未經授權 禁止轉載

授權轉載請聯繫:qq:28211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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