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滿就送”促銷方式的稅收籌劃(非常實用)


所謂“滿就送”促銷活動,是指消費者購物達到一定金額,商場就送商品或禮券,或打折銷售或給以現金返還的一種促銷營銷活動。商場促銷讓利的方式有很多,單就“滿就送”來說,不同的送法,其稅收負擔也不一樣,到底選用那一種更省稅呢?

1、背景資料:購物券

目前市場上的購物券大抵有以下兩種:一種是純粹的代幣券,即在特定期限特定場所完全可以代替貨幣流通的票證、這種購物券無需任何附加條件就可以換購商品。應當明確強調的是國家對這類購物券是明令禁止的,在此我們只是作為一種促銷方式進行測算分析;

另一種購物券是商家為了鼓勵消費者再次購買而贈送的購物票證,這種購物券通常需要消費者另外“付現購買”才能實現其優惠功能,是以商家再次收現為前提的,即該購物券是帶有附加條件的優惠券(折扣銷售)。

由此可見,有無附加條件把這兩種購物券作了性質上的區分。對於前一種購物券在不考慮確認期限的前提下應該視為是完全的收入,同時,從消費者的角度說是受贈的,應繳個人所得稅的“偶然所得”,計繳相應的稅款。後一種購物券的票面金額能否實現銷售確認收入取決於消費者是否再次“付現購買”,因此這種購物券在同樣不考慮確認期限的前提下是否可以完全確認收入仍然具有相當的不確定性,其中能夠帶來再次收現的部分在稅法上實質是一種應當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銷售折扣”(注意:是現金折扣而不是商業折扣),銷售折扣顯然無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於不能帶來再次收現的那一部分就失去了稅法上的意義。進而無需計繳任何稅款。購物卡的不合法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等同於代幣購物券,可以代替人民幣使用,是對人民幣權威性的挑戰和傷害。二是其集資功能,非金融機構像保險、信託業都沒有吸引居民儲蓄存款的功能,作為一個商店怎麼可能吸收居民存款?它具有非法集資的性質。三是容易造成偷稅、漏稅現象的蔓延。商場為利,銀行為拉存款,單位為避稅,把購買購物卡的支出列入成本,三方面都得到了好處,但導致了國家稅收的流失。

由於擾亂貨幣流通秩序,孳生腐敗、逃稅等問題,早在1995年,我國出臺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就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有違反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1998年12月11日,國務院糾風辦公室曾向全國下達緊急通知,明文規定在1998年12月20日後禁止印刷、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去年5月1日實施的《人民幣管理條例》更是明確規定:“各類購物券、代幣券、村幣等都是違法為。”

2005年5月1日我國出臺的人民幣管理條例,再次明確製作、發售各類購物券、代幣券等都是違法行為。2001年1月,國務院又專門下發了嚴禁發放使用各種代幣券、卡的通知。此外,各地也出臺不少類似的規定,但都未能影響各種代幣券、卡的辦理和使用。原因何在?

雖然10多年來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臺了不少代幣卡、券禁令,但到目前為止,因這種公開的行為受處罰的卻很少,有令不依,違法不究,也就沒了權威性和威懾力。

其實只要相關監管部門能各司其職,嚴格落實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處理這一問題的難度並不大。

目前我國在規範權力運行、收入和財務、稅收制度、反商業賄賂等方面有很多制度漏洞,只要法律體系尚未健全,法律、法規未能得到嚴格執行,

即使眼前禁止了購物卡、券,很快社會上就會湧現出其他替代品。因此,法律體系不完善,法治水平不提高,禁令只能是“一廂情願”。

2、法律依據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視同銷售貨物。”

此項規定,意味著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發生有償捐贈的商品不視同銷售貨物,不繳納增值稅,如果發生無償贈送貨物或商品的行為,則要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以下簡稱禮品):

(1)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①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②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2)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該項所得的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①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②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商場購物贈券和贈品行為,視同與原購買物件進行捆綁銷售,其價值包含在原物件的價值中,因此,該贈品和贈券不徵個人所得稅。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4)《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同時,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商場“滿就送”促銷方式的稅收籌劃(非常實用)

有財稅問題就問解稅寶,有財稅難題就找解稅寶!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