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規定:小區車位歸業主所有

法律 建築 石家莊市藁城區普法 2019-04-13

隨著家用汽車的普及,停車難題日益凸顯,不但公共場所車位緊張,小區內的車位更是成為僧多粥少,供不應求。在一線城市,車位的單位面積甚至已經超過房價,車位比車貴是普遍現象,過百萬的車位費也並非新鮮。這些車位到底應該歸誰所有?誰有權來收取這些鉅額的車位費成為普遍關注的問題。

由於車位與其他建築物共享了小區範圍內土地的使用權,要明確其權利歸屬,應適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理論。即在小區的範圍內,若為專有部分,則開發商可將車位(庫)單獨出售,也應單獨為其進行物權登記;若為共用部分,則開發商無權將車位(庫)單獨出售,車位(庫)應為住宅小區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無須單獨登記以公示。而具體哪些車位屬於專有部分,哪些屬於共有部分,對於物理狀態及所處位置不同的車位而言是不同的。

地面車位歸屬的兩種情況:

① 建築區劃內的地面停車位屬於專有權的客體,所有權屬於開發商所有,業主和開發商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確定業主是有償或無償使用車位。

②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在物業管理中可以約定使用公共車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當然也可以無償使用,同時關於費用的支付可以約定自行收取還可委託物業進行收費。

地下停車位的歸屬問題

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完全由地上建築物(即房屋單元)分攤,地下建築物便成了不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的部分。依據“物權法”理論,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主物,不計算建築物容積率的建築物是從物。此時的地下停車場便成了依附於地上建築物的從物而歸屬於主物(地上建築物)的所有人即全體業主。

轉自:有事找律師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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