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遊溺亡 途牛康輝共賠償

法律 康輝 游泳 簽證 法制晚報 2017-06-07

法制晚報訊(記者 楊國華) 遊客夏某通過北京途牛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途牛旅行)訂立了團隊出境旅遊合同赴泰國旅遊,並採用了拼團方式與中國康輝旅行社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康輝旅行社)組織的出境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

夏某在遊玩時意外溺亡。其家人認為途牛旅行和康輝旅行社存在明顯過錯,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並道歉,但兩被告均辯稱無過錯拒絕擔責。日前,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定兩被告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其對夏某的溺亡應承擔相應責任,共同賠償共計589605元。

事件赴泰國旅遊 海灘溺亡

2014年10月14日,夏某與愛人及同事崔某與途牛旅行簽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赴泰國旅遊。此次旅行採用了拼團方式與康輝旅行社組織的出境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

11月9日17時許,該團抵達泰國沙美島併入住度假村酒店。據夏某家人稱:夏某及其他團員在水至腰部的海邊區域遊玩時被突如其來的巨浪捲走,其他團員最終獲救,但夏某卻因溺水後搶救無效死亡。

夏某的同事崔某向記者回憶,旅遊團一行幾個人一字排開(我們所站的位置是平行於海岸線)站在海水裡,當時水深不到胸部(我的身高158釐米)。

突然,在離岸邊5、6米處有個女孩子向我求救。我游過去救人。當時那個女孩子雙手摟著我的脖子,我們一起下沉到水底。我用盡全力浮上水面後和她說:“你這樣摟我的脖子,咱倆就一起死了,如果你想活的話你就聽我的,扶我的肩膀吧。”

崔某說,把女孩子救起後,我抬頭一看,遠處有幾個人在跑。我也跑過去,當地的人抬著夏某往車上跑。

崔某回憶說:當時夏某的狀態是閉著眼睛和嘴,看起來像睡覺一樣,表情很平和。車到達島上的醫院,夏某躺在床上,有一些人員在對其進行心臟復甦和人工呼吸。在搶救幾分鐘後又要把夏某轉移到別的醫院。然而過了沒多久,崔某便聽說夏某已去世了。

起訴 要求途牛康輝賠償道歉

夏某家屬稱,悲劇發生後,他們多次找到途牛討要說法未果,其家屬訴至法院,要求途牛旅遊和康輝旅行社承擔責任並做出經濟賠償。

夏某家屬訴稱:當時正值海水退潮,颱風來襲前夕,度假村酒店附近的海灘已插上代表危險、不適合海邊遊玩的紅旗,海灘附近的救生人員亦已經撤離。但是兩被告及其委派的導遊、領隊未就前述危險情況對團員進行真實說明和明確解釋,未盡到安全提示和預警義務。

夏某家屬在訴狀中還表示,兩被告委派的導遊、領隊並不具備國家旅遊部門頒發的導遊資格,更非兩被告聘用的正式員工。

夏某家屬訴稱,夏某去世後,兩被告消極應對,沒有第一時間協助家屬處理後事並提供必要的協助。兩被告存在明顯過錯,嚴重侵害受害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因此,夏某家屬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醫療費1278元;支付喪葬費34760元;支付死亡賠償金878200元;賠償原告處理後事的往返交通費、簽證費、公證費等合計15696元;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以及判令兩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

辯訴 途牛康輝均認為無過錯 拒絕擔責

對於夏某加家屬的訴求,途牛旅行與康輝旅行社均表示拒絕擔責。

被告途牛旅行辯稱:事故發生在遊客自由活動期間,作為旅行社,我方已經告知遊客海邊已無救生員,海灘插紅旗是代表不能在危險區域游泳,受害人從酒店到海灘的必經之路是可以看到紅旗的,因此我方已經在事前盡到了必要的提示義務和事後的救助義務。作為一個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會游泳的情況下仍下水游泳,是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事發後我方沒有誘騙受害人家屬簽署免責文件,受害人家屬是從日本趕赴泰國的,我方積極幫助家屬訂飛機票,只是由於後臺系統問題無法確定是否訂上票。我方沒有過錯,不需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而康輝旅行社也辯稱:夏某在自由活動期間溺水身亡,這一點原告是認可的。我方導遊、領隊已經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以及事發後的救助義務。夏某作為一個成年人,在明知自己不會游泳的情況下仍然下水,不顧《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安全須知》《行程單》《出團通知書》以及導遊、領隊的安全提示,也沒有穿救生衣,是對自己人身權利的漠視,我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 旅行社未盡提示義務 應承擔責任

經法院查明:夏某是2014年11月9日下午隨旅行團抵達沙美島,入住當地度假村後,是遊客自由活動時間,夏某及其他幾名團員至海邊遊玩,夏某後溺水,經搶救無效於當日18時32分死亡。

法院認為:途牛旅行、康輝旅行社均稱事發時海灘插有紅旗並立有標牌,按照途牛旅行提供的圖片顯示,紅旗代表不能游泳,但兩被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導遊、領隊將禁止游泳的警示向遊客告知,因此兩被告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對夏某的溺亡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還認為:在旅遊合同中已經告知遊客選擇下水游泳時,應做好安全保障措施,攜帶救生設備助遊,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遊者應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夏某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是知悉的,因此其自身對損害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商家擔責 不服判決上訴被駁回

經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途牛旅行、康輝旅行社賠償原告喪葬費23267元;死亡賠償金526920元;賠償往返交通費、簽證費、公證費9418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30000元。此外,法院駁回了原告其他訴請。

一審判決後,死者夏某家屬認為旅行社承擔的比例低,遂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5月2日,北京第三中院維持了一審判決。終審法院認為,在明確途牛旅行社、康輝旅行社對夏先生死亡負有過錯的同時,酌情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並無不妥。

關於雙方承擔的賠償責任比例,夏先生的家屬上訴主張途牛旅行社、康輝旅行社的責任比例畸低,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

提示 應提高消費前的維權意識 保留證據

北京邦道律師事務所武紹智律師告訴法晚記者,本案中,夏某的意外溺亡,作為旅行社是負有責任的,因其無法證明已盡到了提醒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同時,第二十六條還規定:如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所以,從本案來說,法院可能認為,夏某是有一定的過錯,因此作出了上述的判決。

武紹智律師建議說,出國旅遊時,一定要提高消費前的維權意識,在消費過程中,要學會取證和儘可能地保留證據,如書面合同,視頻、音頻等,如果將來發生消費糾紛,就成為了有利證據。文/記者 楊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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