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普法】詐騙套路深,千萬別當真

法律 陽新 刑法 跳槽那些事兒 銀行 投資 湖北 陽新縣人民法院 2019-05-29
【每週普法】詐騙套路深,千萬別當真

隨著人們防騙意識的提高和社會媒體對詐騙手段的曝光,不法分子為了騙取利益,不斷翻新犯罪手法,精心設計騙局,藉機下套,讓人防不勝防。他們可以通過網絡、聊天工具以及人與人之間的日常交流等,來達到欺騙受害人騙取錢財的目的,被害人稍不留神就可能掉入不法分子的“陷阱”中。

案例一:

2017年9月,李某、周某、何某來到陽新縣富池鎮,按照事先約定,在富池鎮街邊物色詐騙對象,由何某扮演“上海老闆”,周某扮演“中學老師”,李某扮演“校長女婿”。三名被告通過演戲的方式,讓周某私下慫恿被害人張某從李某處低價購買“抗癌藥”高價賣給何某以賺取差價。在張某購買了“抗癌藥”之後,三名被告支開張某,伺機逃跑,騙取張某(案發時62歲)40000元。除去4000元公共開支三人各分得贓款12,000元。案發後,何某、李某共退還贓款23400元。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某、周某、何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鑑於何某、李某共退還贓款23400元,酌情對二人從輕處罰;三名被告詐騙老年人,酌情予以從重處罰。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其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2000元;責令李某、周某、何某共同退賠被害人張某16600元。

案例二:

2015年8月,石某、柯某建等人在陽新註冊成立湖北省明日之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為詐騙被害人錢財,柯某建等公司股東要求金某對業務員進行培訓,指導業務員通過虛構“白富美”、“分析師”等形象,騙取被害人信任,讓被害人開戶入金並加入“QQ喊單群”。業務員在對被害人隱瞞33倍高倍資金槓桿率、點差和高額手續費的情況下,通過誘導參與投資交易的被害人反覆操作、頻繁做單、頻繁交易,騙取高額手續費;同時不斷誘騙被害人加大入金,再引導被害人重倉操作、設置止損,直接導致被害人爆倉而虧損,致使12人虧損43萬餘元。

陽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柯某建、樑某、祁某、石某等15人利用網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柯某建、樑某、祁某、石某4人在整個詐騙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對全案的詐騙犯罪數額承擔刑事責任。劉某、金某、江某等11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鑑於金某、江某等9人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依法以詐騙罪,判處柯某建等15人拘役三個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至三萬元不等。

法律小貼士: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中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防詐騙口訣

防範謹記“三不一及時”

1、不輕信。絕對不輕信陌生人、來歷不明的電話和手機短信;

2、不透露。強化自我心理防線,不因貪圖小利而受犯罪分子誘惑;

3、不轉賬。學習瞭解銀行卡常識,保證自我資金安全,絕不向陌生人匯款、轉賬,尤其是涉及到網銀業務的,要格外謹慎;

4、及時報案。確實感覺自己已上當受騙,請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直接撥打報警電話,並提供騙子的銀行賬戶、聯繫電話等詳細情況,以便公安機關及時開展偵查破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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