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糾紛平他人墳墓 法院判決平墳者賠錢

法律 法制 社會 法制晚報 2018-12-16

法制晚報2018-12-1413:07:58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突然發現親人墳墓被夷為平地,報警後得知是鄰居趙某所為,後趙某被行政拘留五日,但意難平的王某一家人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將墳墓恢復原狀並賠償精神損失費、誤工費等共計近六萬元。

記者今日從通州法院獲悉,通州法院判決趙某賠償王某一家人各種損失近5800元。

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趙某在沒有告知原告的情況下,故意將王某父親坐落於村河西側的墳墓破壞。時隔五個多月後,原告一家人才發現,隨即報警,查明是被告所為,公安機關對被告給予行政拘留五天的處罰。在此期間,原告依照公安機關要求,自行將墳墓恢復,但被告自拘留所出來後,再次將墳墓破壞。此事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給原告一家人身心及精神造成很大壓力。故要求被告恢復原狀,停止侵害、向原告道歉,賠償原告一家人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近6萬元。

在庭審中,被告趙某則稱王某父親的墳地在自家的林地中,多次要求王某遷墳未果,故才平了王某父親的墳地。

庭審中,王某稱,父親的去世已十多年了,墳地在村裡的荒地之上,並未佔用趙某家的林地,王某向法院提交了村委會的證明。趙某稱,王某父親的墳地佔了自家的林地,自己多次向王某交涉遷墳未果,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墳墓在民法上屬於構築物,屬於特殊的不動產,死者近親屬對其擁有相應的財產權益;祖墳在本質上也是家族的偶像物,是祖宗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載體,其承載的價值應歸納為死者的安息權及後代對祖墳的監護權。千百年來,中國人堅信“祖有功,宗有德”主張“死有所葬,入土為安”,死者生命雖然終止,但其人格尊嚴、墳墓完整、骸骨骨灰等人格因素仍然長久存在,不容侵犯。本案中趙某破壞了王某父親的墳墓,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起訴要求趙某恢復原狀,因墳墓已被損毀,原狀不復存在,恢復原狀不具有可執行性,故趙某應賠償原告修復墳墓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具體費用數額由法院根據墳墓的損毀情況和實際狀況予以確定。因墳墓是原告祭奠親人的精神寄託承載著人格因素,趙某對墳墓的損毀行為必然給原告造成精神打擊,故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由法院結合趙某的主觀過錯和墳墓損毀情況予以確定。

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墳墓恢復費800元,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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