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1分鐘也侵權!鬥魚平臺直播中播放他人音樂被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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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1分鐘也侵權!鬥魚平臺直播中播放他人音樂被判賠

網絡直播平臺,是在互聯網蓬勃發展的時代背景下興起的平臺,因其直觀、活潑、互動性等特點,備受大眾喜愛。

鬥魚直播平臺更是造就了一批以年輕人為主的網絡主播職業,通過一個直播平臺,一臺電腦、一部智能手機下載軟件就可以成為網絡主播,有些主播憑藉高人氣“流量”成為“網絡紅人”,與平臺簽約、被粉絲打賞,開啟多渠道賺錢模式。

但不可忽視的是,網絡主播在直播視頻中是否可以隨心所欲?如果發生侵權行為,網絡主播依託的直播平臺是否能夠靠“避風港原則”全身而退?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鬥魚直播平臺案一審判決生效,下面揭開直播平臺侵權那些事兒。

鬥魚平臺網絡主播播放他人歌曲

1分10秒被訴賠償

鬥魚直播平臺網絡主播馮某某在線直播過程中,播放歌曲《戀人心》(以下簡稱涉案歌曲),時長約1分10秒(歌曲全部時長為3分28秒)。歌曲播放過程中,主播不時與觀看直播的用戶進行解說互動,感謝用戶贈送禮物打賞。直播結束後,視頻被保存在鬥魚平臺,觀眾可隨時登錄該平臺隨時隨地進行播放觀看和分享。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認為,歌曲《戀人心》的詞曲作者張超與音著協簽訂有《音樂著作權合同》,鬥魚公司侵害了其對歌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訴要求鬥魚公司賠償涉案歌曲著作權使用費及合理開支共計4萬餘元。

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鬥魚公司賠償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經濟損失2000元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3200元。該案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鬥魚公司未參與視頻創作

僅為網絡技術中介服務提供商

是否能作為本案的抗辯理由

鬥魚公司:我沒有參與該視頻作品的創作,視頻作品也沒有體現平臺意志。

音著協:沒關係,我告的是你平臺提供在線播放和在線傳播服務的行為。這個行為,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通過登錄鬥魚直播平臺進行瀏覽、觀看該視頻,構成對我的侵權。

鬥魚公司:涉案視頻是網絡主播製作並上傳、自動保存在平臺上的,鬥魚公司僅提供了中立的技術、信息存儲服務,我只是網絡技術中介服務提供商,是被“避風港原則”保護的,我公司不構成侵權。

北京互聯網法院:根據網絡主播與鬥魚公司簽訂的《鬥魚直播協議》,主播與直播平臺約定主播在直播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知識產權、所有權和相關權益均由鬥魚公司享有,這裡面的“所有成果”當然包括網絡主播上傳並存放於鬥魚直播平臺的涉案視頻。

關於“打賞”

鬥魚公司就直播方收到的每筆虛擬禮物以數量為計價單位,且以一定的比例為價值基準進行兌換結算,作為支付給直播方的服務費用。在直播當時、在線點播觀看視頻及不觀看視頻時,平臺用戶都可以選定主播房間號進行打賞,對於打賞收益,鬥魚公司與主播之間按比例進行分配。

故鬥魚公司才是這些成果的權利人,享有相關權益,其自然應對因該成果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相應責任。

鬥魚公司已經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

為何還是不能適用“避風港原則”

鬥魚公司事前進行了合理審查,在得知涉案視頻侵權後,及時刪除了涉案視頻,已經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是否能免除責任?海量的註冊用戶及直播的即時性和隨意性,是否能成為免責理由?

根據前述內容,鬥魚公司並不是通常意義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是平臺上音視頻產品的所有者和提供者,並享有這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故其獲悉涉案視頻存在侵權內容後進行刪除的行為不能免責,鬥魚應對直播成果的合法性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而不應以直播註冊用戶數量龐大及直播難以監管而放棄審核,放棄監管,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不承擔其應負的與其所享有的權利相匹配的義務。

音著協是否有權行使涉案作品著作權

音著協提供了網易雲音樂及QQ音樂兩個音樂播放軟件的網絡截圖,及涉案視頻中播放《戀人心》時的畫面,均顯示《戀人心》的詞曲作者為張超,其與張超簽訂的《音樂著作權合同》仍在有效期內,根據該合同,張超是將其所有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以信託的方式授權音著協進行集體管理。鬥魚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故音著協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訴訟。

裁判意義

本案判決,強調了司法機關對互聯網空間交易交往行為責任的裁判,應當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原則;

提示網絡直播平臺“避風港原則”不是萬能的免責理由,在運營中獲益的同時,需認識到其應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和審核義務,必須對其他權利人的既有知識產權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護。

(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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