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上“老賴”,該起訴就起訴,法律有辦法收拾他

法律 刑法 銀行 民法 金融 南國今報 2019-06-13
攤上“老賴”,該起訴就起訴,法律有辦法收拾他

私人借錢,借出容易還回難。那我們應該怎麼辦呢?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借錢不還,“老賴”要上“黑名單”和限制高消費,以至於一處失信,處處受限。而經生效判決書判決還錢,有條件歸還而拒不還款的“老賴”,司法機關可根據情節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作為出借人,在打官司前要善於保留證據,切記不要錯過訴訟時效,否則,自己的債權將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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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欠錢不還 如何打官司

出借人出借時,最好能讓借款人提供擔保物和擔保人作擔保;用不動產或動產擔保的,要依法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出借人為主張債權通過打官司維權的,訴訟前應做足“功課”。

出借人打官司前,應準備好以下證據:

一、證明訴訟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明材料,如戶口本或身份證等;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供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或由登記機關提供的登記憑證、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還要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借款關係存在的證據: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銀行轉款等。

三、證明已償還借款的憑據,如收條、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

四、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提供訴訟請求中,關於要求計付本金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包括本金餘額的計算清單、利息金額的計算清單。

對於約定借款利息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相應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另外,有五種情形之一的民間借貸合同,將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特別強調的是,出借人還需要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2017年10月1日頒佈施行的《民法總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而之前施行的《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或者一年。

由於涉及新舊法律的銜接問題,2018年7月2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作了明確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兩年或者一年,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適用《民法總則》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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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要坐牢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柳州市柳江區的“老賴”李某,就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民事案“升格”為刑事案件,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一起民事訴訟案中,柳江區法院判決被告李某需給付原告蘭某房屋的折價款數十萬元。被告李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蘭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強制扣劃李某存款2.3萬多元。由於不足償還債務,法院遂裁定拍賣李某名下的房屋,要求其配合執行騰空房屋。李某卻以各種理由拒不配合,未能如期將房屋交給法院處置,影響了執行拍賣。為此,法院依法對李某實施司法拘留。

被拘留後,李某仍不配合法院執行。由於李某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並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最終,柳江區法院認定李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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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型詐騙

“借錢不還”型詐騙,即借貸式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借貸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方式。此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犯罪人通常都是披著民間借貸的面紗實施,而且多發於親戚、朋友、熟人之間。

我國《刑法》266條對該行為有相應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羅某結識了李某後,虛構自己做工程需要資金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幌子,多次向李某口頭提出借款。李某先後將其管理的扶貧互助資金231.91萬元私自挪用給羅某。至案發前,羅某隻歸還27萬多元,其餘借款全部用於償還債務和賭博。兩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

與民間借貸的區別,借貸式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

借貸式詐騙與民事債權債務糾紛,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如都是以借款為名轉移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等。兩者區別為:

一是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不同,即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

二是行為人採取的方式不同。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地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三是行為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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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透支信用卡也要坐牢

使用信用卡的持卡人需要注意啦,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這種情況超出了“正常”的有借不還,將面臨被追究刑責的後果。

我國《刑法》196條規定,使用偽造信用卡的、作廢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以及惡意透支的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那麼,“老賴”被判刑坐牢後還用還錢嗎?特別提醒的是,“老賴”被法院判刑,屬於刑事犯罪,但仍然要承擔民事償還責任。坐牢不但不能抵債,還會增加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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