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斂財168.8萬元 陵水原副縣長李宗春獲刑11年

法律 中秋節 法制 社會 南海網 2017-06-20

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168.8萬,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

陵水原副縣長李宗春獲刑11年

本報訊陵水黎族自治縣原副縣長李宗春,利用手中的權力牟利。2002至2014年春節前,李宗春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好處費”168.8萬元。日前,三亞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宗春有期徒刑十一年。見習記者吳興

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好處費”

2002年11月至2004年8月,李宗春利用其擔任陵水財政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柯×淵所承建的陵水財政局辦公樓、英州鎮至田仔高峰公路工程在工程建設及工程款的撥付方面提供幫助並多次收受柯×淵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5萬元。

為了打好關係和感謝李宗春在審核、撥付扶貧項目資金方面提供幫助,陵水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主任王某山在2007年中秋節、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春節、中秋各送1萬元;2012年春節期間送給其2萬元;2012年中秋節和2013年春節各送給1萬元,李宗春總計收受王某山送的“好處費”13萬元。

2009年,楊某寬認識了分管教育工作的陵水副縣長李宗春。在李宗春的幫助下,2013年2月5日、8月13日、8月15日楊某寬分別以淮安市某設備有限公司、江蘇某實業有限公司和江蘇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與陵水教科局簽訂政府採購儀器設備招標合同,合同價款分別為77萬元、910萬元、887萬元。2009年至2013年間,楊某寬多次給予李宗春共計16萬元。

2013年的一天,李宗春利用其擔任陵水副縣長的職務便利,接受椰林鎮坡留村委會書記兼主任李×玉的請託,承諾為其在地段較好的安置區安排一塊宅基地並收受李×玉10萬元。

斂財168萬,其中收下屬“過節禮金”7.8萬

“2013年9月,我們已上報撥款進度表20多天,但還未審批,我就跟時任副縣長的李宗春講,他說可以儘快批,他還說他家裡準備蓋房子,讓我拿30萬元給他。我將錢準備好給他後,過了幾天,工程進度款就撥下來了。”鄭某輝說。

2010年7月至2014年春節前,李宗春利用其擔任陵水副縣長的職務便利,為鄭某輝所承建的陵水第二行政辦公區市政道路工程、陵水縣政務服務綜合樓項目在工程建設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李宗春於2013年9月和2014年春節前,先後二次收受鄭某輝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萬元。

鄭某輝向李宗春行賄50萬元,犯行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2002年11月至2014年春節前,被告人李宗春利用其擔任陵水財政局長、陵水副縣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胡某超、崔某武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68.8萬元,其中,2012年至2014年李宗春收受10名下屬送來共計7.8萬元的“過節禮金”。

一審判決: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

三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宗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68.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應當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宗春收受柯×淵等18人賄賂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應當予以確認。被告人李宗春到案後,如實供述大部分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主動退還部分贓款,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應當依法予以追繳。

對於辯護人關於李宗春如實供述大部分未被偵查機關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主動退還部分贓款、請求對李宗春從輕處罰的意見成立,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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